2024年7月2日6时36分许,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作业时,不慎引发卧式储罐爆炸,继而引发火灾,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94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副市长江X,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宋平,区委书记黎勇,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傅云,区委政法委书记谢成洪相继对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做出批示。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江北街道等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的涪陵江北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7·2 ”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区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列席事故调查相关会议。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问询谈话、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应急处置、发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涪陵江北重庆迪荧沥青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7·2 ”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卸油操作,企业危化品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荧沥青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55676595Q,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处碧水三组大土山办公用房2-4,法定代表人:张X,注册资本:300万元,成立日期:2015 年9月16日,主要经营范围:加工、销售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拌合料、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乳化沥青等。
2.重庆丰昇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昇能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3TK190,住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7号(德凯中央花园)8幢2-10-4,法定代表人:张X,注册资本:360万元,成立日期:2018年9月29日,主要经营范围:销售燃料油、重油、化工产品(以上三项均不含危险化学品)、沥青。
3.河北正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科技公司),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翼)WH安许证字〔2023〕05012;
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煤焦沥青等。
4.景德镇黑猫集团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猫集团),危化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号:赣景危化经字〔2024〕000023 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沥青等。
5.河北隆祥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隆祥科技公司),危化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号:翼邢内危经字〔2022〕009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沥青等。
6.中油新联能源(辽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新联公司),危化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号:大长应经字〔2022〕10327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煤焦沥青等。
7.重庆市云晖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晖物流公司),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224011616号;道路运输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
8.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零担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零担运输分公司),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000006-11号;道路运输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等。
事故发生时,以上企业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车辆概况
1.渝D12143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云晖物流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清泉社区汇龙街134号,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东风牌DFH4250A4,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1H3015865,发动机号码:H2014422,检验有限期至2024年11月。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224011466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
2.渝D093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零担运输分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河街66号,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正康宏泰HHT9408GLY,车辆识别代号:LA99CG409J1HTT088,发动机号码:H2014422,检验有限期至2025年4月。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03037003号,有效期至2025年4月。
渝D12143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为自然人刘X,零担运输分公司将渝D093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租赁给了刘X,丰昇能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X以口头协议借用刘X的渝D12143-渝 D0931挂储罐车,出借的车辆使用人员由丰昇能源公司自行安排。
(三)涉事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迪荧沥青公司,系一家任务式生产型企业,员工12人。公司建立有《沥青搅拌站安全生产制度》《卸、注油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和规程,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2.丰昇能源公司,为贸易型公司,员工5人,安全生产和管理基础差,未建立安全生产有关管理制度,未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检查等工作。
(四) 沥青混泥土生产工艺
1.石料→分级→上料仓→烘干筒加热→ 石料提升→震动分级筛选→称重配料。
2.沥青→导热油升温→沥青泵上称称重。
3.原料经1和2加工后混合搅拌加入矿粉形成成品出厂。
(五) 事故发生经过
1.事故经过。
7月2日,迪荧沥青公司今年第2次组织生产,为完成当天的生产任务,带班操作工况X组织肖X、易X、肖X、吴X4名工人于7月2日0时开始生产作业。3时许,丰昇能源公司驾驶员殷X驾驶渝D12143-渝D0931挂储罐车罐装约30吨煤焦沥青从南川火车货运站出发运往迪荧沥青公司,丰昇能源公司杂工杨X随车同行。5时许,车辆到达迪荧沥青公司。6时许,殷X操作车上的泵机,杨X将输油管放入迪荧沥青公司专门储存燃料油的卧式储罐加注口,开始卸(加注)煤焦沥青。
现场工人边生产边卸(加注)煤焦沥青,6时30分许,烘干筒专用燃烧器里火熄灭了,肖X看到后给当时正在卧罐加注口观察的况X报告,况X认为是丰昇能源公司提供的煤焦沥青含水量过高导致燃烧器熄火。
6时36分许,况X去操作室拿来纸巾,要求杨X将正在卸油的输油管道从卧式储罐加注口提出,况X用纸巾沾取输油管道口的煤焦沥青,走到离加注口约1米远的位置,看是否能被打火机点燃,来判断煤焦沥青是否含水量高,随即引燃卧式储罐内煤焦沥青,几秒钟后,卧罐发生爆炸,爆炸后引燃旁边的操作室、渝D12143-渝D0931挂储罐车。
2.涉事煤焦沥青贸易情况。
涉事煤焦沥青由正华科技公司生产,正华科技公司销售给黑 猫集团,黑猫集团销售给隆祥科技公司,隆祥科技公司销售给中油新联公司,中油新联公司销售给丰昇能源公司,丰昇能源公司最后销售给迪荧沥青公司。丰昇能源公司和迪荧沥青公司无书面销售合同。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涪陵区江北街道碧水社区3组迪荧沥青公司厂区内,事故现场有4个卧式储罐、1辆煤焦沥青储罐车、1辆沥青车、1辆空货车、1个石粉罐、1个竖式烘干筒、1个柴油罐。煤焦沥青储罐车、石粉罐、竖式烘干筒、空货车、柴油罐、卧式储罐和部分厂房被烧毁。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死者况X,男,汉族,32岁,身份证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黄旗1组168号,身份证号码:5001021992XX,身前系迪荧沥青公司操作工。伤者易X,男,汉族,32岁,身份证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韩家村6组35号,身份证号码:5001021992XX,系迪荧沥青公司杂工;伤者杨X,男,汉族,47岁,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金华村6组106号,身份证号码:5123231977XX,系丰昇能源公司杂工。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统计,截止事故报告提交之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94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吴X立即拨打了119消防救援电话,7时整,区消防救援局到达现场灭火,区应急管理局于7时4分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指派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涪陵支队前往事故现场核查和救援,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江北街道等部门和单位相继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了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二)医疗救治及善后处置情况
卧式储罐发生燃爆后,易X被烧伤,并迅速躲避到安全地点等待救援,杨X从卧罐顶部掉落到地面,殷建谷立刻将其背离现场到安全地点躲避,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待救援,15分钟后,120急救车将易X和杨X送往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救治,7时54分,现场明火熄灭,10时27分,况X被救援人员发现,其尸体已严重灼烧且部分肢体碳化,已死亡。
事后,迪荧沥青公司积极善后,于7月3日与死者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在本次应急处置过程中,迪荧沥青公司、丰昇能源公司、区应急管理局、江北街道及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确保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现场查勘和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渝D12143-渝D0931挂储罐车泵送煤焦沥青进迪荧沥青公司卧式储罐时,输送管喷涌出的煤焦沥青对罐内已有的煤焦沥青有搅拌作用,致使卧式储罐内部顶部形成气相空间,气态的煤焦沥青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气态的煤焦沥青从加注口逸出,遇到况X违规用打火机点燃纸币的火源,继而引发卧式储罐燃炸。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责任单位
1.迪荧沥青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未向工人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未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4)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使用和储存煤焦沥青进行风险辨识,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5)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X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
(6)使用和储存煤焦沥青时,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2.丰昇能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未向工人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4)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装卸煤焦沥青进行风险辨识,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5)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X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
(6)委托不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3.云晖物流公司和零担运输分公司。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承运煤焦沥青。
(二)责任人
1.张X,迪荧沥青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豪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
2.黄X,丰昇能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豪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
五、行业和属地监管情况
(一)区应急管理局
作为迪荧沥青公司的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其内设科室工贸安全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工贸科)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职责。
该局2024年持续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整治;开展工贸行业企业标准化创建等工作,今年1至6月已开展标准化验收25家次;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1至6月参训企业164家,参训310人次;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1至6月区应急管理局对工贸企业共开展执法检查95家次,行政处罚12家,罚款12.55万元,对全区规上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到位。迪荧沥青公司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安全监管以江北街道为主。
调查中,未发现区应急管理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党纪政务追责问责的情形。
(二) 江北街道办事处
作为迪荧沥青公司的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单位,其下属综合办事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发办)具体履行监管职责。
江北街道制定了2024年度工贸企业安全监管检查计划,下发了《江北街道除险清患三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等专项行动的文件。经发办在落实2024年度1至6月工贸企业安全监管检查计划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认真对辖区企业开展安全监管检查,2月份计划检查的6家企业于1月29日1天完成检查,2月份未再检查;5月24日,当天共检查了10家企业,包括5月份计划检查企业;6月,未对检查计划中的1家企业开展检查。二是未如实掌握事故企业生产经营状态,迪荧沥青公司未被江北街道列入2022、2023、2024年检查计划中,实际该公司2023、2024年都在生产,该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属于重点检查单位,江北街道未保证重点检查单位全覆盖检查。今年4月2日,经发办对该公司开展了检查,检查结果为企业已停产。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况X,生前系迪荧沥青公司带班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其违规用火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X,江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经济发展办公室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不力,履职不到位,负领导责任,建议其向江北街道党工委作深刻检查,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李X,江北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人,在落实年度工贸企业安全监管检查计划工作中,安全监管检查流于形式,既未认真对辖区其他企业开展安全监管检查,也未如实掌握事故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履职不到位,建议由江北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舒X,江北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落实年度工贸企业安全监管检查计划工作中,安全监管检查流于形式,既未认真对辖区其他企业开展安全监管检查,也未如实掌握事故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履职不到位,建议由江北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迪荧沥青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向工人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三是未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四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使用和储存煤焦沥青进行风险辨识,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五是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X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六是使用和储存煤焦沥青时,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丰昇能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向工人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三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四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装卸煤焦沥青进行风险辨识,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五是未建立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X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六是委托不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第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云晖物流公司和零担运输分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承运煤焦沥青,因两公司违法行为跟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移送公司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2.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1)张X,迪荧沥青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X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黄X,丰昇能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X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江北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作深刻检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迪荧沥青公司和丰昇能源公司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别召开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大会,对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进行深入剖析,从中汲取教训,严防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
(二)迪荧沥青公司和丰昇能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从严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的自觉性。
(三)迪荧沥青公司和丰昇能源公司要落实安全告知工作,对作业人员要采取多形式进行安全告知,使其知晓作业区域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和事故防范措施。
(四)迪荧沥青公司和丰昇能源公司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方针、政策,要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迪荧沥青公司要加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工立行立改;丰昇能源公司要停止危险化学品的违规经营、销售,同时,要查验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五)迪荧沥青公司和丰昇能源公司要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危险物品使用、储存和装卸的风险辨识,加强隐患排查,采取技术(视频监控)、管理(现场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区应急管理局和江北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行业主管和属地管理原则,条块结合,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涪陵江北重庆迪荧沥青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
“7·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