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9日18时27分,倪**驾驶渝AU906C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涪陵区兴涪路(“白鹤印象”小区外路段)人行横道上撞倒行人,造成一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授权区应急局牵头,组成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巡警支队等单位参加的“涪陵崇义“7·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派人参加相关会议。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问询谈话、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从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运输任务完成后返空回家,行径人行横道前,疏于观察行人动态,未及时停车让行造成的非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情况
渝AU906C轻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福田牌BJ5043CCY-AH,车辆识别代号:LVBV3JBB3JW068084,发动机号:SC1F4J01039,核定载质量1580kg,核定载客3人,注册日期:2018年8月30日,发证日期:2018年8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8月,所有人:倪**,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交强险、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车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证。
(二)车辆驾驶人情况
倪**,男,54岁,汉族,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驾驶证号:51230119690123****,驾驶证档案编号:500600138***,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11月21日,有效期限:2021年11月21日至长期。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29日11时30分许,倪**驾驶渝AU906C轻型仓栅式货车装载废旧木料从万州区集装箱码头运往石柱县重庆骏达木业有限公司,卸完货返空回家(涪陵区江北街道)。16时30分许,从石柱西收费站上高速沿G50线路在涪陵东收费站下高速,沿涪陵乌江二桥、滨江大道行驶。18时27分,货车由滨江大道兴涪路下路口沿兴涪路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兴涪路(“白鹤印象”小区外路段)人行横道上,撞到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夏**,造成其受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停有一辆号牌为渝AU906C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档位为空挡,车速仪表指针位置为零,车辆头部朝兴涪路上路口方向,尾部朝滨江大道方向,停驶在人行道前其车行方向道路上。行人的右脚白色拖鞋位于车身下方,左脚白色拖鞋落在车头右前方道路上,行人的葡萄散落在车头前方道路上。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夏**,女,56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垫江县,身份证号:51232219661108****。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3万元。
(六)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兴涪路(“白鹤印象”小区外路段)人行横道上,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兴涪路上路口迎宾大道方向,北往兴涪路下路口滨江大道方向,西侧为“白鹤印象”小区,东侧为泽胜温泉城,事故路段道路线型为一般坡、直道,标志、标线齐全,道路全宽15米,双向四车道,同方向施划两条车行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白天,视线良好。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保险公司电话,夏**家属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8点45分许,重庆大学附属医院救护车和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先后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和了解事故情况。18时50分,夏**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而死亡。
驾驶员积极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在保险公司的组织下9月15日,与死者家属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已支付到位。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区交巡警支队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确保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3〕痕鉴字第2516号)证实:渝AU906C轻型仓栅式货车的前风窗玻璃完好,左、右后视镜及下视镜设置齐全,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
2.《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涪陵公鉴(病解)〔2023〕51号)证实:夏**系多发性脏器损伤死亡。
(二)事故原因
经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500200120230000081号)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倪**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前,疏于观察人行横道上行人动态,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及时停车让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查
经区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2023729001)证实,驾驶员倪**尿检经甲基苯丙胺、吗啡检测试剂盒检验呈阴性,排除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存在毒驾的情形。
经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警员对倪**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排除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存在酒驾的情形。
四、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履职情况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主要负责涪陵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023年1月至12月,开展查处崇义街道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6000余件,进行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27次,开展美丽乡村行、宣传进村等宣传活动12次,对辖区内的国省县道全覆盖巡查管控12次,开展辖区城市道路巡查管控72次,辖区乡村道路巡查管控12次;全年对崇义街道道安办、崇义派出所(公巡中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指导、委托执法培训12次,对劝导站、村级道路交通宣传阵地全覆盖督导检查12次。
调查中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党纪政务追责的情形。
五、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倪**(渝AU906C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完成运输任务后,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前,疏于观察人行横道上行人动态,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及时停车让行,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2] 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事故防范建议
为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建议: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加大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联动全区各街道、乡镇道安办、派出所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全民道路安全法制意识,特别是要将4.5吨以下货车驾驶员纳入重点宣传对象;加强路面监管强度,针对重点时段、路段、违法类型加大检查查处力度,强化巡逻管控,有力震慑路面交通违法现象,切实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全力营造文明驾驶、安全出行氛围,持续巩固全国文明城区建设。
涪陵崇义“7·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