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 应对信息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6-00062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07
  • 发布日期
  • 2026-08-07
  • 标题
  • 涪陵江北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7·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涪陵江北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7·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日期:2026-08-07 来源:涪陵区应急局
字 号: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涪陵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2024年涪陵江北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7·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评估工作。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在2024年涪陵江北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7·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结案一年内,涪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评估组,制定详细评估工作方案,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工作组由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江北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检查评估。

(二)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及任务清单。评估组根据《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对照《涪陵江北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7·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等逐条逐项细化,对事故单位开展评估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及加强事故防范所采取的措施。

(三)实地开展评估工作。2026年7月27日,工作组赴江北街道办事处及涉事企业所在地开展实地评估。经现场核查,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于事故发生后关停,厂区设备已拆除,企业已注销工商登记。工作组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对相关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和属地监管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就发现的问题现场反馈,提出整改建议,限期督办落实。

二、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向工人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三是未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四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使用和储存煤焦沥青进行风险辨识,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五是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豪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六是使用和储存煤焦沥青时,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处以50.1万元行政处罚,罚款已全部缴纳。

(2)重庆丰昇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向工人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三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四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装卸煤焦沥青进行风险辨识,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五是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豪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六是委托不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对"7·2"爆炸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涪陵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因公司未缴纳罚款,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涪陵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以(2025)渝0102行审8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

(3)张健,迪荧沥青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豪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处以1.92万元行政处罚,罚款已全部缴纳。

(4)黄仕伍,丰昇能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豪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处以1.97664万元行政处罚,罚款已全部缴纳。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王姝,江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负领导责任,已于2025年1月6日向江北街道党工委作深刻检查,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李敏,江北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江北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舒梓涵,江北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江北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其他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江北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12月25日向区政府作深刻检查。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1)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该公司已于事故发生后全面关停,工商登记已注销,厂区设备已全部拆除,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关停后,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已自然终止,相关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到位。

(2)重庆丰昇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规范经营活动:一是停止危险化学品的违规经营、销售,按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二是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有关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三是强化教育培训,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使其了解岗位风险和应急措施;四是严格承运管理,在后续业务中严格查验并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五是深化隐患排查,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装卸煤焦沥青等环节进行风险辨识,加强现场监管。

(二)属地及部门监管落实情况

(1)江北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一是消除监管盲区。事故发生后,街道立即将迪荧沥青公司等重点单位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并对辖区所有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动态台账,确保重点检查单位全覆盖;二是强化执法力度。认真执行年度工贸企业安全监管检查计划,杜绝检查流于形式,如实掌握辖区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形成“检查-整改-复查”闭环管理机制;三是加强研判预警。定期分析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特别是针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企业,制定并落实针对性工作方案,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事故发生后,街道立即印发《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并于7月5日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7月8日召开重点企业事故警示教育会,举一反三开展全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一是强化分类监管。在对规上企业严格监管的同时,加强对规模(限额)以下企业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江北街道落实属地责任;二是狠抓专项检查。组织开展针对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检查,建立隐患台账,确保整改落实;三是健全考核机制。将属地政府对小微企业的安全监管成效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压实各级责任。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经过评估工作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和技术评估,评估结论如下:

各单位基本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和涪陵区人民政府批复意见落实相关工作,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已执行到位;辖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能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一是政治站位进一步提高,深刻认识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二是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得到一定强化;三是防控措施进一步深化,针对煤焦沥青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装卸、储存、使用等环节加强了风险管控。涉事企业迪荧沥青公司已关停,从根本上消除了该企业的安全隐患。

五、工作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将安全发展理念贯穿企业经营、属地管理及行业监管全过程,常态化开展风险排查,坚决防范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健全责任体系,压实各方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特别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协同配合,堵塞监管漏洞,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三)深刻吸取教训,坚决把安全发展做牢做实。坚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聚焦危险化学品装卸、动火作业等高风险环节,常态化开展“回头看”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严禁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手段应用,推广视频监控、可燃气体报警等技术,提升对危险作业现场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能力,以高水平安全护航辖区高质量发展。




涪陵江北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7·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整改和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6年8月5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