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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安办发〔2020〕7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12-15 来源:涪陵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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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涪陵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涪陵区非煤矿山事故

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涪陵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涪陵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涪陵区行政区域内在非煤矿山地勘、生产、施工中发生的坍塌、山体滑坡、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分明、分工协作,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1.5事故风险描述

1.5.1基本情况

全区有非煤矿山企业27家,其中石灰石矿山14家,页岩矿山10家,砂岩矿山、地热温泉各1家,矿山规模化发展成效明显,保留的14家石灰石矿山其中13家为大中型产能规模。

1.5.2可能发生的风险类型及分布区域分析

经现场调查研究和推断分析,结合近十年来重庆市、涪陵区非煤矿山事故统计分析,涪陵区非煤矿山可能发生的主要安全事故类型有:可能发生爆炸事故、边坡位移垮塌事故、高处坠落事故、物体打击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车辆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等类型。一是钻爆风险,在装药、起爆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爆破伤害、飞石伤害等事故;二是取料风险,由于悬浮石、危石的不及时消除和边坡角过大、开采高度过高等原因,容易发生局部坍塌事故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临边作业时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等事故;三是转运风险,对矿石转运过程中可能发生场内运输事故;四是破碎风险,矿石破碎作业时可能会发生机械伤害、物体打击事故;五是检维修风险,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会发生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受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火灾等事故。

事故风险分布:荔枝街道、白涛街道、江东街道、江北街道、龙桥街道、清溪镇、百胜镇、珍溪镇、焦石镇、新妙镇、马武镇、石沱镇、罗云乡、同乐乡、增福乡;非煤矿山事故发生的重点时段是交接班、夜间和节假日期间。

陵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类型及影响范围详见下表。


1.6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非煤矿山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其中一般、较大非煤矿山事故,由区级应对,重大以上事故由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牵头、区级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先期和协助应对处置。

   (1)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重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较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7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指导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的专项预案,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单位是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制定本区域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区安委会备案。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应急局备案。

2.组织体系及指挥机构

2.1指挥机构

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区应急局统筹协调下,成立涪陵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1区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联系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区公安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纪委监委机关、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民政局、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区大数据发展局、事发地乡镇(街道)、事发单位等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负责启动本预案;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察和指导;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见附件1)

2.1.4现场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见附件2、附件3)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研究判断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控制事故发展。必要时,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秩序维护组、舆情导控组、善后工作组、后勤保障组、调查评估组、环境监测组和专家组。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部工作;统一收集各组工作情况,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对发布信息进行审核;跟踪督办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承办指挥部各类会议;负责与后方指挥中心的沟通协调。

   (2)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会商研判,拟定具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3)医疗救护组:负责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及心理危机援助等工作。

   (4)秩序维护组: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社会面稳控;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

   (5)舆情导控组:负责做好新闻媒体协调与服务工作,起草新闻通稿,及时发布现场处置信息,组织引导社会舆论。

   (6)善后工作组:负责开展殡葬、安置、补助、抚慰、抚恤、保险理赔、重建等工作。

   (7)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指挥部和各工作组电力、通信及办公设施设备;调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和抢险救援人员基本生活。

   (8)调查评估组: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9)环境监测组: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10)专家组(见附件4):对事故现场进行风险评估,对现场处置方案进行论证,提供救援专业技术支撑,参与事故调查。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履行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统筹管理、协调处理非煤矿山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编制和修订区非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各相关企业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动态掌握非矿山企业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或参与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救援队伍

重庆市涪陵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作为全区专业性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区消防救援支队作为全区综合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和人员搜救等工作(见附件5)。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监测

应急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源的视频、排查监测监控,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提出预警建议。国土、环保、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应急部门。

3.1.2预警分级

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I级、II级、III级、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的,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3.1.3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授权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涪陵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通过电视、广播、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传递预警信息。

3.1.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积极防范。视情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巡查检查,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路段,或要求车辆改道行驶。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3.2信息报告

3.2.1报送程序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社会公众、事发单位可直接通过“110、119”报警电话、应急局电话(72712350)、区政府值班室(72212345)等报警。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应立即判断事故等级,一般、较大事故3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政府值班室,1小时内书面报告,核实情况若属于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应在1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政府值班室,40分钟内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局

3.2.2信息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3.2.3信息通报

区政府值班室、应急局接到事发地乡镇街道报告后,应当通知区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影响乡镇街道,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相关情况。其他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应急部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Ⅰ级、Ⅱ级),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统一负责应对工作。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Ⅲ级),启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Ⅳ级),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乡镇街道负责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要上级支援时,由区政府组织协调。

4.2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以及应急办、公安派出所、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轻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4.2.2响应措施

发生一般、较大非煤矿山事故(Ⅲ级、Ⅳ级)处置措施:区应急局建议启动涪陵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避免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抢险救援人员伤亡事故。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Ⅰ级、Ⅱ级)处置措施:区政府接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报告后,区政府立即启动涪陵区非煤矿山应急预案,区政府领导赶赴现场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可以组织采取以下先期处置措施(不限于所述措施):

   (1)人员搜救。现场抢险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发生人员被困情况,及时请求消防等专业部门进行救援,解救被困人员;做好获救人员和伤员的转运安置;搜救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

   (2)疏散群众。警戒保卫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

   (3)医学救援。医疗救护组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4)踏勘现场。组织专业勘察队伍佩戴专业装备进入现场踏勘,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及时报告。

   (5)控制事态。控制或切断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6)环境监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保护饮用水源地、长江、乌江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

   (7)舆论引导。新闻报道组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维护稳定。警戒保卫组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牵头,区应急局及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重建以及环境后续监测、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牵头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在1个月内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体系,大数据发展局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区经济信息委要保障应急期间的供电、供气工作。

6.2队伍保障

应急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见附件4和5)。

6.3装备保障

应急部门要进一步合理规划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布局,针对本地区非煤矿山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维护制度,加强应急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6.4交通保障

通、公路、港航、海事以及乡镇、街道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技术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不断提升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大力推进先进技术、先进装备的配备,不断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

6.6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保障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

7.预案管理

7.1宣传

区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各种媒体平台,定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

7.2培训

区级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督促矿山企业履行对该应急预案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救援能力。

7.3预案演练

区安委会每2年组织一次非煤矿事故应急演练。非煤矿山企业,要每半年开展1次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4预案修订

区应急局牵头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非煤矿山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最长不超过5年。

7.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7.6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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