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涪陵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精神,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执法机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显著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社会满意度。
二、组织领导
成立涪陵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等工作。“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单位组织实施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普法宣传。
三、制度建设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牵头起草了《涪陵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涪陵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涪陵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详见附件3、4、5),各执法机关要贯彻执行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有效衔接,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四、经费保障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结合执法实际,安排足额工作经费,确保装备配备、设施建设、执法培训等方面的经费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五、队伍建设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配齐配强行政执法人员,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建设,落实法制审核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经公共法律考试和执法培训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制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平时考核。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待遇,按国家规定落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
附件:
1. 涪陵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涪陵区行政执法机关范围清单
3. 涪陵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4. 涪陵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5. 涪陵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附件1
重庆市涪陵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种及灵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古明洪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李 蓉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
齐小萌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区公务员局局长
杨华梅 区委编办主任
刘原椿 区司法局局长
陈 东 区财政局局长
戴 鹏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福刚 区大数据发展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有关工作任务结束后自行撤销。
附件2
涪陵区行政执法机关范围清单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区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对本区行政执法机关范围明确如下:
一、区委工作机关:区委编办、区委网信办。
二、区委工作机关挂牌机构:区委保密办(区国家保密局)、区档案局、区公务员局、区新闻出版局、区政府新闻办、区委台办(区政府台办)、区民族宗教委、区政府侨务办。
三、区政府工作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应急局、区统计局、区林业局、区信访办、区扶贫办、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物流办、区招商投资局。
四、区政府办公室和工作部门挂牌机构:区政府外办、区机关事务局、区人民防空办、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区体育局。
五、区政府派出机构:涪陵新城区管委会、白涛园区管委会、龙桥工业园区管委会、清溪园区管委会、武陵山旅游区管委会、江北旅游区管委会。
六、18个乡(镇)人民政府、9个街道办事处。
七、中渝在涪直属机构:市国安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区市场监管局、涪陵海关、人行涪陵中心支行、涪陵银保监分局、区气象局、涪陵海事处、国家统计局涪陵调查队、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市邮政管理三分局。
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组织。
附件3
涪陵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区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经批准行使相对集中执法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特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责、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五类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
(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涉密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除外);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五)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六)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细化形成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公示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重庆市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发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十条 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场所应当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显示屏,主动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办案)量;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统筹推进全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区司法局会同区委编办、区公务员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的资格进行清理、审查、确认、公开。
第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的有关制度、机制,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不及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附件4
涪陵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国家、市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区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经批准行使相对集中执法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
第四条 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呈批、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签署检查意见、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复查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征收征用的全过程自论证和征求意见开始,包括论证、征求意见、审核、决定、送达、实施、补偿、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公告、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全过程自接收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补正、核验、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行政执法的特定环节记录可以采取音像记录为辅助方式。
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
第七条 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印制的制式文书,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时序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进行记录,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八条 鼓励行政执法机关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单位执法具体情况,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第十一条 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附件5
涪陵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区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经批准行使相对集中执法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决定的法制审核,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单位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应做到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审办分离”。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强工作力量,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无内设机构或审核人员数量不足的行政执法机关,可通过设立法制审核专岗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探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是否滥用职权、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七条 下列行政许可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一)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许可决定;
(二)经过听证作出的许可决定;
(三)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暂扣、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件的决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三)因案情复杂或者罚款数额较大需要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下列行政强制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划拨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三)拍卖或者变卖当事人合法财物用以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强制决定。
第十条 下列行政征收征用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一)房屋的征收或者征用决定;
(二)土地的征收或者征用决定;
(三)对车辆、设施、设备等其他合法财产征收或者征用的决定;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征收征用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国家部委、重庆市政府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规定,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