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涪陵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涪陵区青少年科技创新
区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快实施科教兴涪、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养全区广大青少年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兴趣,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涪陵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以下简称“区长奖”)是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包括科技创新奖和科技创新培育奖(以下分别简称“创新奖”、“培育奖”)。创新奖授予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少年,培育奖授予在培育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区长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奖的评选推荐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推荐对象为全区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18周岁以下社会青少年;
(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浓厚的科学兴趣、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三)参评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发明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际性的科技竞赛中获奖者。如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美国主办)、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俄罗斯主办)、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土耳其主办)、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英国主办)等;
2. 在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奖者。如中国科协、国家教育部、国家科技部等8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国家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和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举办的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等;
3. 在全市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奖者。如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模型大赛等;
4. 在涪陵区各类科技竞赛中获奖者。如涪陵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
5. 专利持有者、科技成果主研人员;
6. 科技论文在省级及其以上期刊发表和出版专著的个人;
7. 其他在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参评项目的获奖时间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往届区长奖获得者不纳入申报范围,多个单位、人员共同完成的项目不重复申报。
第五条 培育奖的评选推荐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指导、组织、培育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并且该组织、团体内和培育对象中有人获得当年创新奖。
第六条 区长奖评选推荐由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
第七条 设立区长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涪陵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区长奖的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九条 涪陵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提出拟奖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拟奖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15天,公告结束并对有异议的拟奖对象进行调查处理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获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区长奖每年评选一次,颁发创新奖、培育奖分别不超过10个。获得奖励的个人和组织,由区政府分别授予区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奖牌和5000元奖金。
第十二条 区长奖的奖金在区长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奖的,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长奖的,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责任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区长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涪陵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试行)》(涪府发〔2008〕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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