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0333/2021-0008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涪陵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三年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陵府办发〔2021〕104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涪陵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三年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10-13 来源: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字 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涪陵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三年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三年整治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消除我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30号)及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20〕14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聚焦“三个重要、一个支点”定位,认真落实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坚持“行业部门主管、乡镇(街道)落实”,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风险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任务

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在全面鉴定、建立台账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围绕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非自建房、未用作经营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的总体目标,按照2021年、2022年、2023年分别整治10%、80%、10%的进度安排,扎实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一)制定整治方案。针对鉴定为CD级的房屋,乡镇(街道)要建立整治台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在此基础上,区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按不同类别的房屋性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综合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二)具体整治要求。对鉴定为C级的房屋,要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采取措施实施修缮加固及时消除隐患;对鉴定为D级的房屋,要责令产权人(使用人)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彻底整治,该搬离的立即搬离、该停用的立即停用、该拆除的立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封存的立即封存,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对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计划,改造技术可参考《涪陵区农村住房修缮技术做法大样图》。有关乡镇(街道)要加强巡查、监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农村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三)落实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进行整治。对产权人(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应依法强制治理。对以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整治行动涉嫌违法犯罪的产权人(使用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产权人(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销号管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治一户、验收一户、销号一户。在整治验收销号前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对整治完成的农村房屋逐户复核并建立台账,对按要求完成整治的及时销号,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严禁销号。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区负总责、部门牵头、乡镇(街道)抓落实”工作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按照《涪陵区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中部门分工安排,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非自建房、未用作经营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强化组织保障,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抓好落实。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细化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整治工作统筹调度、现场督导、推动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督促指导,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整治不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问责。自2021年10月起,各有关单位、乡镇(街道)需每月13日、28日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每半月通报1次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组织区级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对工作滞后、推诿扯皮的单位进行通报。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利用网络、电视、广播、自媒体、乡镇(村)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农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农民参与房屋整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各乡镇(街道)应成立农村房屋整治劝导工作小组,对不配合、不支持整治工作的农村群众,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四)强化标本兼治。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对整治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加快建立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使用长效机制。要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要探索健全乡镇(街道)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下沉监管力量,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附件:

1. 涪陵区农村非自建房和未用作经营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年度目标任务表(行政村)

2. 涪陵区农村非自建房和未用作经营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年度目标任务表(社区)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