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对《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涪府发〔2007〕96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和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涪府发〔2009〕86号)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资金筹集标准
每人每年按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筹集,今后随我区医疗费用增长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二、调整医疗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取消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以病种分类和限额补助方式。调整为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50%。
(二)住院医疗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5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年最高给付限额以下,符合属于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一般在职人员补助85%;届期内的区级科技拔尖人才,市级、国家级专家,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在职人员,副处级以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补助90%。
(三)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一般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800元以内,1500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支付,800元以上至1500元以内的费用补助85%;届期内的区级科技拔尖人才,市级、国家级专家,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在职人员,副处级及以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800元以内,1800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支付,800元以上至1800元以内的费用补助90%。
三、调整缴费时间
每年的6月30日前,参保单位应将全年的医疗补助经费缴入区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户。
四、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