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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20086700333/2022-00793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4-18
  • 发布日期
  • 2022-04-1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陵府发〔2022〕1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日期:2022-04-19 来源:涪陵区人民政府
字 号:

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涪陵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涪陵区第六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遵照《国务院工作规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涪陵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自觉执行区委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不断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和诚信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区长出差(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八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区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区长报告。

第九条 区长代表区政府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区长或副区长代表区政府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按规定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相关执法检查及工作调研活动。

第十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廉政建设等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区长外出期间,原则上按AB角关系委托分管,特殊紧急情况下则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区政府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立足“彰显‘三个重要’的百万人口战略支点城市”定位,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优化服务,着力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七条 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构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努力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细化措施、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报请区政府批准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须先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请市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备案审查。对报备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提出备案审查意见,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区政府予以撤销。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要适时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全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以及其他方面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重大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政策起草部门负责做好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互联网+政府服务”,构建科学完善的网上政务平台,拓展政务公开渠道,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程度利企惠民。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及时报送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或接待重大的群众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加强督查落实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重点工作安排,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实现区政府年度和届内工作目标任务。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积极主动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政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创新方式,不断完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抓好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视情况开展跟踪督办。加强督促检查结果运用,确保政令落实。区政府对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绩效目标考核,对涪陵高新区、各园区(旅游区)、乡镇、街道实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作考核按照全区考核工作要求,通过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体现,同时加强市对区考核任务的分解和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考核指标由全区统一设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凡需新增纳入年度考核的内容,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按规定程序提请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特别紧急的,应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征求分管副区长意见,送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年度考核由被考核单位自查、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审核,由区政府目标办牵头会审后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按程序报请区政府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考核结果和兑现奖惩。

第四十二条 专项考核原则上应为市对区考核任务或全区的重点要点工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设立专项考核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被确定为专项考核项目后,牵头单位须制定专项考核办法,并统筹负责考核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除年度考核外,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府重要阶段性工作,确因工作推动需要须进行专项工作激励的,牵头单位应报分管副区长或该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激励办法和结果审定参照专项考核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议和决定;

   (二)讨论审查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及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三)决定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涪陵高新区、各园区(旅游区)管委会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中渝驻涪有关单位、区属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领导,区委有关部委、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主要新闻单位负责人、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等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审议向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区政府制订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重点专项规划,国土空间分区规划、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

   (五)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公共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及调整、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制定及分解落实等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政府性举债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区政府机构设置、人事任免、考核奖惩等有关事项;

   (八)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消防、食品药品安全、粮食安全、信访稳定、生态环保、城镇综合管理、政务公开、法治政府建设、廉政建设等重要专项工作情况汇报;

   (九)通报和研究区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1—2周召开1次,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区政府办公室各分管负责人,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及区政府法律顾问固定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相关领导同志列席会议,并安排与议题有关的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区政府工作中事关重大、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需要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区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新闻单位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由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属于区长、副区长职责范围内决定的或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区性重要活动和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处置措施;

   (五)需要区政府专题研究处理的其他具体事项。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综合平衡后报区长确定。为切实提高议事效率,下列情况不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未达成一致意见,牵头单位未列明分歧意见且未提出倾向性意见的问题;属分管副区长职责权限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会前分管副区长未召集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协商论证并提出明确意见的问题;其他不符合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整理议事纪要,议事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联系副主任审核后报区长、副区长签发,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第五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须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审议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因故不能按要求参加区政府会议的部门和单位,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区长批准。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其他会议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批,大力精简工作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区政府召开的需通知涪陵高新区、各园区(旅游区)管委会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区性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批准;需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全区性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联系副主任核报分管副区长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二条 涪陵高新区、各园区(旅游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工作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个别具体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须事前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渠道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区政府办公室收文并分送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涉及重要事项的,经分管副区长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后送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 公文审签:

   (一)下列公文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区政府党组报送区委的请示、报告,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区政协通报重大情况的公文;区政府下发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人事任免及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

   (二)除应由区长签发以外的区政府公文,属于副区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两名及其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区长会签提出意见后,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向市级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和商洽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区长签发。区政府领导同志在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任职的文件,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三)执行国务院、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关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关于区政府自身建设的相关意见、学习计划和工作规划,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请示事项的批复,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人事任免、行政处分事项及遵循上位原则需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相关文件以区政府名义发文;贯彻国务院、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的任务分解、工作方案、工作安排,关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专项性或阶段性工作方案和工作安排,转发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工作联系情况等相关通知,涉及区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部署、总结及遵循上位原则需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相关文件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四)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区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市级部门办公室和其他区县政府办公室商洽工作的公文,以及回复有关事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内容的核报分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事务性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公文代拟稿按拟稿部门起草、送签,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审核,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签发的程序办理。

   (六)党政联合行文,按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七)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经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由分管副区长核报区长签发。

   (八)区长另有专门交待的公文办理,按区长交待的程序审核签发。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坚持精简、务实、管用原则,加强发文管理,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提高发文质量。

第五十六条 公文报送、审批签发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各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请示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事项:

   (一)需市政府直接或市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或市政府安排市级部门解决的重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资金安排及其它事项;

   (二)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重大活动;

   (三)需以市政府名义对接市外省市或地区的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活动;

   (四)需以市政府名义衔接国家部委的有关活动或工作;

   (五)向市政府报告事项按照区委、区政府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产业和区域发展规划,城镇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发展政策措施;

   (二)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及重大调整;

   (三)年度重点项目安排和政府投资计划;

   (四)500亩以上大宗土地出让批租;

   (五)针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具体政策及措施;

   (六)国有企业整体出售,及因国有股权转让使区属国有资本不再拥有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或使国有股本占总股本比重低于三分之一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

   (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建立、撤销、合并及行政编制的增减;

   (八)按规定需提请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经区政府审定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调整及执行情况;

   (二)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社会民生改善及重要领域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及实施情况;

   (三)财政收支预算安排、重大调整及执行情况;

   (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五)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六)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七)授予或撤销“荣誉市民”等地方性荣誉称号;

   (八)法律法规规定须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作汇报制度:

   (一)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若遇下列情况,应及时向区政府汇报:涉及全局性重大政策的制定和工作部署;市级主管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和政策调整;重大突发性事件;涉及几个部门业务经综合部门协调未能解决的事项;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及其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来我区检查、考察和指导工作的汇报接待;其他应汇报的工作情况。

   (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原则上向分管副区长汇报工作,不得多头汇报,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区长汇报。有关请示或报告事项应形成文件送区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财经审批制度

第六十一条 预算资金审批。对已确定具体项目的预算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对未确定具体项目的本级预算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批;其中,重大项目和资金由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定。

第六十二条 预算资金追加审批。严格控制预算资金追加,确有资金需要的,原则上每半年追加1次,经区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小额资金报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批;大额资金由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追加的,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按以上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三章  政务值班制度

第六十三条 政务值班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和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循环轮流带班制度。区政府值班工作实行月度安排,全年循环轮流。带班领导带班期间不得外出,手机应24小时保持畅通。

第六十四条 工作日白天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值班工作人员向分管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报告,并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及时处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社会关注度高、敏感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或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及时向区长、分管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报告,并抄送区委值班室,相关领导及时现场指挥处置。

第六十五条 工作日夜间、周休息日和节假日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值班工作人员向区政府带班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带班领导报告,并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及时处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社会关注度高、敏感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或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向区长、区政府带班领导、分管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带班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报告,并抄送区委值班室,相关领导及时现场指挥处置。

第六十六条 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政府相关领导及部门报告反馈,并按要求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第十四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同意,并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区长同意后,向区委报告,外出报告报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离渝外出,应提前3天向区政府请假并明确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领导批准后,向区委报告,外出报告报区委办公室。

第七十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五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市委实施意见、区委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考核评比表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尊重群众和基层的首创精神,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七十八条 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一般纪念性、礼仪性活动及商业性应酬活动。

第七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国有企业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涪陵府发〔2017〕43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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