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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0333/2022-00879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7-08
  • 发布日期
  • 2022-07-1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 发文字号
  • 涪陵府发〔2022〕2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日期:2022-07-11 来源:涪陵区人民政府
字 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全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10月10日。 

二、森林防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进入森林防火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禁止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孔明灯;

   (三)禁止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 

   (四)禁止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

   (五)禁止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

   (六)禁止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或人脸识别系统,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扫码或实名登记,自觉接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火源管控、防火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同时认真落实精神病患、智障人员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监护监管责任,要封住山、管住人、看住火。

六、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采气平台、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宗教活动场所、农家乐、景区等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凡违反本防火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林业、应急等部门报告。森林防火报警举报电话:023—72712350、72371119。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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