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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20086700333/2022-00888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7-01
  • 发布日期
  • 2022-07-02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涪陵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陵府办发〔2022〕7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涪陵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7-02 来源: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字 号:

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涪陵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全面消除我区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控增量、消存量、除隐患,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根据相关法规和实践经验,建立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形成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按照“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同步推进”的原则,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利用“两违清查”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成果,迅速开展排查、同步实施整治,有序推进城乡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全面排查。

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在前期“两违清查”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城乡自建房屋再次进行全面排查。

1. 排查重点。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场镇、工业园区、景区、学校医院周边、机关、寺庙、酒店、民宿、农家乐、小产权房、避暑房、集贸市场、疫情隔离点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2. 排查内容。彻底全面摸清自建房屋基本信息、审批手续、历史改造情况、改变用途情况、违法建设情况、结构安全状况等信息,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 排查方式。按照“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部门乡镇街道排查检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的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房屋安全隐患初步判定。逐户录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力争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二)百日攻坚。

按照“急的先查先治”原则,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重点聚焦用作学校、餐饮、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医院、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娱乐、养老服务、殡葬服务等具有公共建筑属性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压实责任,2022年7月15日前要完成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排查核查,8月底前要完成隐患处置整治。要加强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共同开展处置,坚决防止因房屋倒塌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

   (三)彻底整治。

坚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隐患的,必须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同时要加强巡查监测,确保自建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1. 建立整治台账。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 制定整治方案。各乡镇街道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综合制定“一栋(户)一策”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3. 实施分类处置。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不具备合法手续、存在违规加层背包、擅自拆改主体结构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应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拆除或者加固处理等措施消除隐患。年代久远的房屋,要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如不满足安全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应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4. 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或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上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排查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管理。

1. 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 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各乡镇街道要发挥城市管理、村(社区)“两委”、物业管理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 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建加层、擅自改变主体结构、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乡镇街道监管力量,明确自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托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专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从事鉴定的机构应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住建的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全面压实责任。各乡镇街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属地属事责任。要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动员部署,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全面排查到位、问题隐患整治到位。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分头推进,组织落实好属地管理和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压实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的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房屋维护维修和保养义务。

   (三)加强技术支撑。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组织房屋建筑、结构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排查。要借脑借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足问题。要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禁出具虚假报告。区司法局要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要安排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专项资金,用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组织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自媒体、政务公开栏、公示栏等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和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的必要性、紧迫性。全面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和法制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营造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督查检查。区住房城乡建委要会同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将全区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今年工作督查的重点,不定期采取临时组队、随机指派、飞行检查、“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区级职能部门和属地监管责任进行全覆盖督查检查。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一抓到底。对排查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将依法依规坚决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

1. 涪陵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 涪陵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

3. 重庆市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附件1


涪陵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成立涪陵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刘 忠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钟 涛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张 宇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区委统战部、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非厅局级),区公安局负责日常工作的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由彭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待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自动撤销。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规范自建房规划、建设、使用等方面安全管理,坚决防范我区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重大事故发生。

三、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组织工作专班,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建立沟通协调、信息畅通、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一)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同时负责依法查处违规拆改主体结构等违法行为。

   (二)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整治专项资金。
   (三)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督促电力、天然气、民爆企业开展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协调军工单位对在地房屋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四)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核审批管理,依法查处农村村民宅基地的违法违规改扩建行为。  

   (五)区商务委。负责供销系统所属房屋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六)区司法局。负责组织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司法调解,配合完善自建房建设和管理制度,强化法制保障。

   (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对影响房屋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八)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设等行为,负责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及公园管理用房的安全隐患整治。

   (九)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督促旅游企业、文化场所、文保单位开展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十)区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和办公住宿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十一)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复核,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十三)区委统战部、区教委、民政局、文化旅游委、卫生健康委、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要对使用自建房屋开办宗教场所、酒店住宿、医疗诊所、教育机构、养老机构、文化娱乐场所、殡葬服务场所、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烟花爆竹经营场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及特种行业等,按照职能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准入许可复核,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开办上述经营场所的行为,并督促行业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展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领导本辖区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负责属地范围内所有城乡自建房屋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实现清单化管理。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落实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一栋(户)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隐患整治。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违法违规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在房屋隐患消除前,逐栋落实监测人员,开展动态监测巡查,确保整治过渡期安全。


附件2


涪陵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按照《重庆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涪陵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开展涪陵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迅速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房屋所有权人第一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通过开展为期百日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及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及时实施处置,坚决消除经营性自建房经营与住用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止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三、排查整治范围

居民自筹资金建设,用作学校、餐饮、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医院、诊所、寺庙、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娱乐、养老服务、殡葬服务等具有公共建筑属性的经营性自建房。同时包括居民自建后作为住宅销售或出租给他人的房屋。“百日行动”要做到对经营性自建房全覆盖排查、全方位整治,并突出以下重点:

   (一)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场镇、工业园区、景区、学校医院周边、机关、酒店、民宿、农家乐、小产权房、避暑房、集贸市场、疫情隔离点等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重点房屋。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破坏内部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

   (三)重点问题。城镇房屋“两违清查”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等用于生产经营、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以及年久失修失管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仍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四、实施步骤

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发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进一步明确行动目标、工作分工、实施步骤、技术保障措施、经费保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压实责任,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一)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宣传发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自查。应查清有无专业设计施工,有无擅自加层背包,有无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有无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有无房屋沉降、开裂、变形等房屋结构安全风险,确定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应查清经营许可等合法合规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填写《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表》(另发),并签字确认。对故意瞒报、谎报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乡镇街道初步排查。乡镇街道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使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逐栋开展针对性技术排查并摄录房屋外观影像资料,逐栋明确初步排查结论,逐栋形成《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报告》(另发)。凡是存在擅自加层背包、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行为的,3层及以上自建房屋、经营性自建房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均应列为初步排查出的存在隐患房屋。乡镇街道应及时、分批、分类将初步排查结果报送区住房城乡建委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开展安全检查。负责监管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自领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隐患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和安全检查,核实并摸清底数,同时重点对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进行安全检查,对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进行核查,安全检查应逐栋形成安全记录,建立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台账。对未获得相关手续违规经营的应立即责令改正、停止营业,依法依规查处,发现自建房未获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应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已开展安全鉴定的,应收集并核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真实性。行业安全检查结果应及时抄送乡镇街道和区住房城乡建委。

   (四)区住房城乡建委核查、抽查。区住房城乡建委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及时对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抽查,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核查、抽查工作,确定房屋安全隐患结论。

1. 要全数核查初步确定为有隐患的房屋,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隐患。应对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确定的隐患房屋,乡镇街道通过初步排查确定的隐患房屋,行业主管部门抄送的结构安全性隐患房屋,依据《重庆市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开展核查。对核查结论为有安全隐患房屋的,应列入《经营性自建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隐患排查处置整治管理台账》(另发),对核查结论为无安全隐患房屋的,应及时销号。核查结果报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抄送乡镇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 要抽查核查初步确定为无安全隐患的房屋,严防错排漏排。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乡镇街道排查工作质量开展督查,并重点抽查核查初步确定为无安全隐患的房屋实际状况,比例不少于全区经营性自建房总量的10%,应完善抽查记录,建立抽查台账,发现乡镇街道存在错排、漏排等排查不实情况的,应予以纠正;抽查正确率低于90%的,应报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责令乡镇街道重新排查。

   (五)安全鉴定。对在核查和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各乡镇街道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下达隐患通知书,告知和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开展调查、检测、结构分析验算等安全鉴定工作,并依据标准规定,出具明确的房屋安全性鉴定结论、处理要求、处理措施建议,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经营、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措施。鉴定机构发现影响房屋整体安全使用或整体承载问题隐患的,应在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报送区住房城乡建委。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均应上传至重庆市“智慧房安”管理平台。

   (六)隐患处置整治。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处置后整治的要求,实施分类隐患处置和整治。

1. 隐患处置阶段。排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各乡镇街道要会同有关涉事部门果断停止经营使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排查发现存在违法建设、违规审批、违规经营问题的经营性自建房,相关部门应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2. 隐患整治阶段。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开展隐患处置的同时,应委托专业机构提供除险加固、修缮、局部拆除、整体拆除等技术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隐患整治方案。各乡镇街道和住建部门对产权人或使用人整治工作予以指导,建立完善隐患处置整治台账,将隐患房屋处置整治信息及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按处置整治方案实施,处置一栋、整治一栋、销号一栋,确保处置、整治做实落地。

   (七)区级督导。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督导工作组,采用“四不两直”方式,督导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对“百日行动”工作进展缓慢、排查不实的,将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将约谈相关负责同志,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实落地。

五、时间安排

   (一)隐患排查核查(即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通过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乡镇街道初步排查,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区住房城乡建委抽查核查,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以及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对排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房屋要立即停止经营,解危处置。对违法建设、违规审批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止经营。

   (二)安全鉴定、隐患处置整治(2022年7月16日至8月31日)。在全面摸清经营性自建房隐患状况的基础上,对隐患房屋逐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安全鉴定结论及建议,逐栋确定隐患房屋处置措施,产权人或使用人按照处置措施限期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在此基础上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制定隐患整治工程措施、方案,立即启动隐患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经营性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84号)的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和属事责任。要组建工作专班,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做到精准治理,有力有效。

   (二)强化群防群治。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整治处理到位,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组织动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充分发挥社会各专业力量参与群策群治。

   (三)强化技术指导。区住房城乡建委要适时公布具备房屋建筑鉴定活动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方便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选用。要建立专家库,常态化对各乡镇街道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协调解决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等,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做实落地。

   (四)强化严惩重罚。各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责对涉及违法建设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严厉查处,对该类自建房和涉及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执法检查,规范安全鉴定行业秩序,对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3


重庆市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我市做好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满足整治工作需要,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特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条 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场址处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地段,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房屋场址处于存在安全隐患地段,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场址安全稳定,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四条 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应依据本要点在产权人自查和现场排查的基础上作出。

第五条 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应分类处置。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六条 初步判定结论不能替代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 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排查,出具并签发排查报告。

第八条 排查人员在现场排查时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内容包括场址安全、使用安全、地基基础安全和上部结构安全。房屋场址安全重点排查地质灾害、人类工程活动等威胁场址安全的情况;使用安全重点排查是否拆改结构、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况;地基基础安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不稳定等情况;上部结构安全重点排查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否可靠;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现象。

第十条 排查人员应向产权人(使用人)了解房屋建造、改造、装修和使用情况。如房屋使用期间是否发生过改变功能、增加楼层、增设夹层、增加隔墙、减柱减墙、建筑外扩、是否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改扩建行为。

第十一条 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以目视检查为主,按照房屋场址、房屋使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的顺序逐一排查,不得漏项。房屋破坏严重或濒于倒塌的,可不对房屋内部进行排查。结构安全排查时,应比照承重结构构件截面常规尺寸,对梁、板、柱、墙进行排查。对于存在损伤和变形的,可辅助以裂缝对比卡、重垂线等工具进行。

第十二条 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以栋为单位,不以户为单位。

第三章 房屋场址安全排查

第十三条 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应充分收集利用房屋场地及周边已有的相关灾害调查、勘查、评估资料和结果。

第十四条 房屋场址安全排查时,下列地段属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地段:

   (一)处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及威胁影响范围的场地;

   (二)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的 场地;

   (三)遭受病险库、尾矿库、山洪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

   (四)房屋邻近的边坡支护结构型式、整体性构造和连接等存在严重缺陷,或支护结构存在明显损伤、变形、裂缝等。

第十五条 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时,下列地段属于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地段:

   (一)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 、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危险区的场地;

   (二)尚未查明其危险程度的病险库、尾矿库、地下采 空区 等场地;

   (三)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影响区的场地;

   (四)房屋邻近的边坡支护结构型式、整体性构造和连接等存在一定缺陷,或支护结构出现损伤、变形、裂缝等。

第四章  房屋使用安全排查

第十六条 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影院、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 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

   (二)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 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第十七条 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二)改变使用功能但楼(屋)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加的 情形。

第十八条 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二)在原楼(屋)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三)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

第十九条 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在原楼面上增设轻质隔墙;

   (二)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时;

   (三)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载增加较大但未见明显开裂和变形时。

第五章  地基基础安全排查

第二十条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

   (二)上部结构砌体墙部分出现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单道墙体产生多条平行的竖向裂缝、其中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3mm的不均匀沉降裂缝;

   (三)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或梁柱节点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裂 缝;

   (四)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

第二十一条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房屋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且造成房屋上部结 构构件裂缝,但其宽度未达到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的限值;

   (二)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三)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四)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但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

   (五)基础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上部结构安全排查

第二十二条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承重墙出现竖向受压裂缝,缝宽大于1mm、缝长超过层高1/2,或出现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二)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现多条因局部受压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象,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

   (四)承重墙、柱已经产生明显倾斜;

   (五)纵横承重墙体连接处出现通长竖向裂缝;

   (六)墙或柱出现明显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或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第二十三条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梁、板下挠,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二)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裂缝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三)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大于1mm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四)主要承重柱产生明显倾斜,混凝土质量差,出现蜂窝、露筋、裂缝、孔洞、烂根、疏松、外形缺陷、外表缺陷;

   (五)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屋架平面外倾斜。

第二十四条 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二)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三)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

   (四)屋架下挠,檩条下挠,导致屋架倾斜。

第二十五条 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 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二)主梁下挠,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三)屋架下挠,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四)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第二十六条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

   (二)承重墙或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侧向变形现象,或出现因侧向受力产生水平裂缝;

   (四)门窗洞口上砖过梁产生裂缝或下挠变形;

   (五)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纵向产生裂缝, 或拱曲面变形,或拱脚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体系失效等;

   (六)建筑高度与面宽宽度的比值超过2.5;

   (七)房屋面宽和进深比例小于1︰3,主要采用纵向承重墙承重,缺乏横向承重墙;

   (八)房屋底层大空间,且未采用局部框架结构,上部小空间,且采用自重较重的砌筑墙体分隔;

   (九)建筑层数达到3层以上,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且未设 置圈梁和构造柱;

   (十)采用预制板作为楼屋面,未设置圈梁,未采取有效 的搭接措施;

   (十一)承重砌体墙根部风化剥落,厚度不超过墙体厚度1/3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柱、梁、板、墙的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

   (二)预应力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酥松露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裂缝或下挠变形;

   (三)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四)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或一侧产生 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

   (五)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六)屋架产生下挠,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

   (七)悬挑构件下挠变形,或支座部位出现裂缝;

   (八)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1mm以下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九)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墙)表面有轻微剥蚀、开裂、钢筋锈蚀的现象,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较差、蜂窝 麻面较多、但受力钢筋没有外露等。

第二十八条 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梁、板下挠;

   (二)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 

   (三)梁、柱等位移或变形较大;

   (四)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有多处轻微锈蚀现象。

第二十九条 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檩条、龙骨下挠,或入墙部位腐朽、虫蛀;

   (二)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

   (三)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按本要点尚不能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或一定安全隐患,但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经排查判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一定安全隐患情形的,可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一定安全隐患情形的,应根据房屋场址、房屋使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的分项排查结果中最严重的等级确定整栋房屋排查结论。

第三十二条 主体房屋的附属结构或设施,可参照本要点对其进行排查并给出处置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其他城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参照本要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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