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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0333/2022-0098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陵府办发〔2021〕8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日期:2021-07-23 来源: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字 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如下: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以及其他方面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一)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年度计划;   

   (二)国土空间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供给计划;   

   (三)城乡建设重点专项规划;   

   (四)区级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区域产业布局规划;   

   (五)区级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行动三年计划;   

   (六)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   

   (七)年度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   

二、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八)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九)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十)全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旅游、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及公共服务方面重大政策措施;   

   (十一)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等方面行政管理重大政策措施;   

   (十二)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功能区调整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十三)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十四)全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十五)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   

   (十六)政府债务管理、政府投资引导资金设立、财政体制调整、影响较大的财政收支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十七)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项;   

   (十八)区属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事项;商业类一级国企1000万元以上或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以上的股权投资;公益类企业500万元以上或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以上的股权投资;   

   (十九)区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上市、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   

   (二十)征收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二十一)拟安排财政扶持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优惠扶持政策(相关机构有文件明确授权可以超过该限额的除外)。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二)教育、科技、卫生健康、文化、养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   

   (二十三)城市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   

   (二十四)社会治理的重大创新改革;   

   (二十五)涉及农村改革、农业生产及发展、农民增收等“三农”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十六)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区级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十七)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采购,有法定理由需要变招标为不招标、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二十八)区政府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施管理的其他决策事项。   

六、各相关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申报情况制定当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七、凡是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的程序实施。

八、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九、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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