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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0333/2023-0010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涪陵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陵府办发〔2023〕9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涪陵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3-12-28 来源: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字 号:

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长江三峡库区涪陵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江三峡库区涪陵流域突发水环境

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023修订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长江三峡库区涪陵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效预防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发生,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对三峡库区涪陵流域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我区流域水体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江三峡库区涪陵流域内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重庆市涪陵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长江三峡库区涪陵流域水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涪陵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对防范和处置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预案衔接。

本预案为长江三峡库区涪陵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和《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衔接体系见附件1。

若污染可能向长江流域下游丰都县扩散,应及时向丰都县人民政府通报,并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当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根据要求,全力配合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由负责应急处置转变为服从指挥,参与救援,应急指挥权移交至相应的应急组织指挥部。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社会救援、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长江三峡库区涪陵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较大危害时,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长江三峡库区涪陵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刘  忠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张  宇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区气象局、涪陵海事处、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职能职责见附件2)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监测、医疗救援、安全保卫、应急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工作组职能职责见附件3)。

   (二)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长江三峡库区涪陵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指挥部,适时启动、变更或终止应急响应;修订《长江三峡库区涪陵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长江三峡库涪陵流域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区级河流河长作为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市指挥部在我区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现场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四)专家组。

区生态环境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完善相关咨询机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一)监测。

建立水环境安全监测和共享体系,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区生态环境局通过水环境自动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涪陵流域水质状况;区水利局通过水文水资源监测、水土流失等技术手段监测涪陵流域水文情势和水功能区水质状况(河长办日常监测);区卫生健康委通过饮用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水厂供水水质情况;区公安局、区交通局要建立健全交通监测体系,利用交通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危险品车辆、船舶的通行、通航情况;区应急局要利用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情况。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发现可能导致长江三峡库区涪陵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互通情况。

   (二)预防。

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涪陵海事处、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交通运输事故预警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指挥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对易引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化品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单位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要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隐患苗头。

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三)预警。

1. 信息收集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通过网络舆情、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级别及相互通告。

2.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执行,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分析研判、会商基础上,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2)发布内容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区政府或授权的相关部门,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区县。

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 预警调整和解除

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四)信息报告。

1. 报送途径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及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报告先期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导致次生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72899929)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水体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信息的,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事发地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告,初判为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审定后在4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初判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前期处置并掌握准确信息,区政府审定后,30分钟电话报告,1小时书面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区县影响的。

突发水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区县的,区政府或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县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 信息续报

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 Ⅰ级、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时,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区政府领导及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第一时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并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水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单位及乡镇街道开展先期处置,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给予指导和支援。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 现场污染处置

切断污染源。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防止污染物扩散。区政府应组织制订污染处置方案,组织综合救援队伍或其他救援力量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理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理处置受污染环境介质。必要时,可要求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尽量降低环境影响。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应急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泄漏物料继续进入外部环境,造成事态扩大。

陆上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交通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查明泄漏物质种类、数量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车辆运输单位、供货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或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涪陵海事处、区交通局等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管辖范围,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先确定泄漏源、泄漏危险货物种类、污染范围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泄漏源,同时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在事故下游水域进行污染物拦截控制,控制污染范围后再处理泄漏物。

2. 应急供水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区政府组织有关供水单位加大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力度,或采取预氧化、活性炭吸附等有效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供水水质安全。当供水水质安全无法保障时,立即停止取水,并采取启用备用水源、水厂间调剂补给、罐车送水、瓶装水供应、临时工程供水等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护。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 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区域水质、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取供水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船舶、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

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水产品、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中毒事件。

7. 舆论引导

通过区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抖音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水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五、善后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可会同区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破坏的水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区财政局要保障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市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四)技术保障。

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支持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

   (五)保险制度。

区生态环境局要鼓励环境风险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工作,为环境风险企业提供保险保障。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

区政府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特别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企业源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公众环境应急防范意识。

   (二)预案演练。

区政府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三)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1. 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5米,区段河长≥10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2. 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6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区段河长≥6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8)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 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区段河长≥3公里),对航运产生影响的;

   (8)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 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6)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二)预案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三)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属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四)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涪陵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1.应急预案衔接体系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4.长江三峡库区涪陵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响应程序图

5.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通讯录

6.环境应急专家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7.涪陵区相邻区县值班电话

8.涪陵区生态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登记表

9.涪陵区水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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