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0333/2025-00031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5-16
  • 发布日期
  • 2025-05-2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陵府办发〔2025〕2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5-05-20 来源: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字 号:

涪陵高新区(涪陵综保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重庆市涪陵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控制或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涪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涪陵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涪陵区外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我区的应急响应。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国内外航天器在辖区内坠落;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1.4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和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四个等级。

1.5.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涪陵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1.5.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4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见表1。

D2值:源中某种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该源已经散漏,如果不加控制预计很可能引起有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紧急情况。

2 组织指挥体系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应急处置工作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涪陵区及各相关单位在市级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应对。

2.1 组织指挥体系

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时,在区政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根据辐射事故响应等级,成立涪陵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对工作。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局、区财政局、涪陵气象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舆论引导组、社会稳定组、善后工作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2.2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

2.3 日常管理机构

涪陵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设于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涪陵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编制、修订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区辐射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区有关部门和辐射工作单位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准备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加强放射源在生产、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要立即报告属地镇街和生态环境局。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等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强化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监管,加大放射性物质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重点隐患区及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消除隐患苗头,逐步推行环境责任险制度,提高涉辐射单位风险防控意识。

3.2 监测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辐射事故监测体系。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性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风险信息。涪陵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应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分别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发布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2)发布建议。区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区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公安局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3)应急准备。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4)舆论引导。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4 信息报告

3.4.1 报送程序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

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和研判,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的,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区政府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

初判为一般、较大辐射事故的,迅速报区政府并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及时通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3.4.2 报告内容

信息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4.3 信息续报

对初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 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区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发生辐射事故且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辐射事故且初判为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区政府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必要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技术支援协助处置。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重大会议、活动期间,敏感时期和敏感区域发生辐射事故时可向上调整响应级别;发生跨区县的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向市生态环境局汇报,由市级层面决定是否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4.2.2 处置措施

有关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2)隔离疏散。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公安局根据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4)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划定安全区域、制定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危害控制。由区生态环境局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舆论引导。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由区公安局牵头,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4.3 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由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1)当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区生态环境局积极参与善后有关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一般、较大事故,由指挥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实施。主要调查辐射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失及事故的处置情况,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区政府批复结案。必要时,可由上级部门指定部门组织调查。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要求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地点及简要经过;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3)事故调查经过;

(4)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6)事故性质;

(7)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依据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事故的主要教训、工作措施建议;

(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10)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5.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向区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区政府配合市级指挥机构向市政府提交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组建全区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队伍。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队伍要加强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依托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的辐射事故专家库,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和装备保障

涪陵区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生态环境局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应急物资。

6.3 通信保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保障应急期间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保障应急处置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等。

6.4 交通保障

区交通运输委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路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及应急业务需要,不断提升监测水平,提高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

6.6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必要经费。辖区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确保应急处置需要。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区生态环境局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培训和演习,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习,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有关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和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1.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

3.辐射事故应急报告流程及应急响应程序图

4.辐射应急专家库名单

5.辐射事故应急物资

6.辐射事故应急报表

7.重庆涪陵区核技术利用单位情况


附件1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度,由区政府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向市政府和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传达贯彻市政府、区政府指示和命令;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收集掌握涉及事故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二、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包括: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监测网络舆情,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委宣传部:负责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辐射事故抢险救援;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报告辐射事故及处置情况;负责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危害的建议,提出预警信息建议;负责组织辐射应急专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公安局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需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的技术援助。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提供应急响应期间有关气象资料信息。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救治;协助开展受照人员剂量重建、体表监测和去污,居民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居民远期健康效应评估和医学随访;参与制定饮水和食品限制计划;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提供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的水文水利资料。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水源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水体污染监测,制定并实施防止水体放射性污染应对计划。

区公安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物质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根据指挥部要求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协助事发点镇街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维护社会治安。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放射源贮存场所及周边火灾的应急处置;协助市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分队参与应急救援;在事故救援专家指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被困人员进行救助;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区民政局:协助事发地镇街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安抚和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应对区级辐射事故工作所需经费。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参与、协调涉及交通运输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负责辐射事故抢险救援的公路水路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当区外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江北区时,配合相关部门增设卡点、监测点和洗消点。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牲畜和养殖业、野生水生生物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受污染粮食作物、牲畜、家禽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农产品限制计划,并负责应急终止后的生态恢复有关工作;负责对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水源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做好水体污染监测,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防止水体放射性污染应对计划。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生活必需品。

区林业局:负责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内发生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污染监管,负责制定并实施食品限制计划,参与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污染监测。

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基础通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涪陵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响应期间有关气象资料信息。

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组织力量协助有关部门控制事故现场、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牵头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后勤保障。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三、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附件3


辐射事故应急报告流程及应急响应程序图


一、辐射事故应急报告流程图



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7

重庆市涪陵区核技术利用单位情况

一、核技术应用单位概况

涪陵区范围内现有核技术利用单位共计117家,射线装置286台套,其中,Ⅱ类射线装置19台套(医用7台套、非医用12台套)、Ⅲ类射线装置267台套(医用202台套、非医用65台套);1个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销售Ⅱ类射线装置单位2家,销售Ⅲ类射线装置单位3家。

二、核技术应用单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级别预测

(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涪陵区有1家单位涉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当出现射线装置误照射,可能会造成较大辐射事故(Ⅲ级)。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核素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会造成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二)使用放射源

涪陵区有6家单位涉及使用放射源。

重庆市涪陵区中心血站:使用Ⅱ类放射源(1枚Cs-137),当Ⅱ类放射源如丢失、被盗、失控则可能会造成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Ⅱ级)。

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Ⅳ类:11枚Co-60、23枚Cs-137;Ⅴ类:2枚Co-60、11枚Cs-137),Ⅳ、Ⅴ类放射源如丢失、被盗、失控则可能会造成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Ⅳ类放射源(2枚Cs-137),Ⅳ类放射源如丢失、被盗、失控则可能会造成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重庆建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弛源化工分公司:使用Ⅴ类放射源(1枚Cs-137),Ⅴ类放射源如丢失、被盗、失控则可能会造成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重庆华峰锦纶纤维有限公司:使用Ⅳ类放射源(7枚Cs-137),Ⅳ类放射源如丢失、被盗、失控则可能会造成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使用Ⅴ类放射源(3枚Ge-68),Ⅴ类放射源如丢失、被盗、失控则可能会造成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三)使用射线装置

涪陵区涉及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共有8家(其中销售1家、使用7家),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共有109家。

Ⅱ类射线装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主要设备为探伤机等,出现射线装置误照射,可能会造成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Ⅲ类射线装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主要设备为CT、DR、测厚仪等,该类射线能量低,出现射线装置误照射,可能会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造成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三、辖区外单位在辖区内开展核技术应用工作辐射事故分析

(一)放射源的运输

涪陵区外单位放射源运输路线经过涪陵区,涉及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均有可能,如果放射源丢失、被盗、被破坏导致失控,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可能导致Ⅰ、Ⅱ、Ⅲ、Ⅳ级事故。

(二)移动式X射线探伤机

移动式X射线探伤机为Ⅱ类射线装置,最大管电压350kV,管电流5mA,照射量率最大为4R/mA·min,每次最多照射5分钟,因此,人员误入所受最大剂量不会超过1Gy,不会导致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但会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可能导致Ⅳ级事故。

(三)移动式伽马探伤机

持移动式伽马探伤单位在涪陵区境内开展探伤工作,伽马探伤机内放射源为Ⅱ类,主要为Ir-192、Co-60源,如果放射源丢失、被盗、被破坏导致失控,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导致Ⅰ、Ⅱ、Ⅲ、Ⅳ级事故。

(四)放射源测井

放射源测井一般使用Ⅳ、Ⅴ类源,如果在辖区内放射源丢失、被盗,导致Ⅳ级事故。

(五)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

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利用131Ba、133Sn、113In放射性核素作为同位素示踪剂,进行油气井吸水剖面测井,使用核素活度均为毫居级,多数用131Ba,且吸附在固体微球上(131Ba-GDP微球)进行示踪,对环境污染较小,如果放射性核素失控可能导致Ⅳ级事故。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