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涪陵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
管理办法的通知
涪陵府发〔2014〕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业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区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区政府“助保贷”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业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区政府向“助保金”账户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成立涪陵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融资平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助保贷”管委会),作为“助保贷”贷款和“助保金”账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助保贷”管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工业的领导担任,“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成员单位由区府办、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农委、区商务局、区文广新局、区工商分局、合作银行组成。“助保贷”管委会的决策机构为助保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助保贷”贷款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三)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贷”贷款;
(四)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贷”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
第二章 “助保金”池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助保金”池资金由中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区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合作银行办理“助保金”贷款余额为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额度的10倍。企业应在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贷款金额3%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若今后年度企业不增加贷款金额,则无需再缴纳“助保金”,若今后年度企业增加贷款金额,则仅需按增加金额的3%追加缴纳“助保金”;账户内(政府风险补偿部分)产生的利息按每笔保证金到期转存日缴入区财政国库。“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在企业结清贷款后,企业可提出申请,“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按“助保金”账户总额(企业缴纳助保金部分)比例,在不超过申请启始3个月内予以退还。
第六条 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池资金,该账户仅作为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除此之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需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时,应经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区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助保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与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代为偿还。该账户内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存续期间至企业对合作银行业机构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借款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置“助保金”账户内资金,并收回区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
第三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涪陵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在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承诺遵守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
(四)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办理信贷业务;
(五)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银行业机构信贷政策;
(六)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能够提供合作银行业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或保险承保,担保额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同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合作银行业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助保贷”业务准入条件:
(一)为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认定的“中小微企业池”名录中客户;
(二)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意采用“助保贷”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业机构开展“助保贷”贷款业务;
(三)办理或已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四)企业及企业法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助保贷”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九条 单个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条 “助保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业机构给予“助保贷”优惠利率,一般不高于其他信贷业务品种的贷款利率。
第十二条 “助保贷”贷款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五章 “助保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拟加入区“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填写《“助保贷”业务申请表》,附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年度纳税凭证(需加盖公章)、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需加盖公章),报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区“助保贷” 管委会办公室按“中小微企业池”入池规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进入“中小微企业池”。
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每月不定期对申请入池企业审批一次,并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同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名单报合作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通过区“中小微企业池”入池审核的企业,向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审批材料。合作银行业机构将审批结果以《“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形式,送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审查通知书》。其中:贷款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需经区“助保贷”管委会主任同意。经审核同意贷款的企业,在缴足“助保金”后,相关银行业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
第六章 “助保贷”回收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企业“助保金”贷款逾期时,合作银行业机构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六条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向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区政府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50%比例分摊。
第十七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合作银行业机构会同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按各50%偿还银行债权和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余额部分补回“助保金”代偿金额。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业机构与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共同对借款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主要通过行政途径对增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业机构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区政府与合作银行业机构协议签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