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三峡工程涪陵库区集镇迁建若干问题的通知
涪府发〔2002〕13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中渝驻涪有关单位:
随着我区移民集镇迁建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影响和制约集镇迁建进度的突出问题日渐显露出来。为了进一步抓好集镇迁建工作,完成各阶段迁建任务,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有关移民政策规定,结合涪陵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规划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一)有关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集镇迁建的业主。集镇迁建应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
(二)集镇迁建用地指标、征地及基础设施费实行包干使用,业主应严格用地计划管理和移民资金管理,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搞好征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控制、投资控制和标准控制,分期分批征地,分段分片实施,逐步配套完善,确保移民安置房建设及人房挂钩目标的实现。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功能所需的投资,由业主自行解决。
(三)各业主应严格按照投资流程和年度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集镇迁建工作。集镇迁建单位和居民必须按照集镇移民迁建规划进行建设,禁止任务单位和个人乱占乱建。
二、切实加强建设管理,稳步推进项目实施
(四)坚持按照集镇功能分区规划,建房有定点定位。单位和居民户建房定位由业主根据迁建规划,本着妥善安置移民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
(五)集镇迁建应优化设计,避免大挖大填,造成高边坡。对高边坡治理,严格按照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加强高边坡工程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渝移发〔2001〕109号)的规定执行。
(六)集镇迁建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并在业务上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七)各业主在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之前,应向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征地区域、面积及补偿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统一到区国土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并严格用地管理。开发区、示范区、乡镇、街道移民办应准确核定并出具迁建单位和居民户建房用地计划通知书,区国土部门应据此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八)移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新老集镇连接路、新集镇与主干道、码头连接路,由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初步设计报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施工设计送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后,经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九)集镇单位搬迁建房由其自行组织实施,居民房屋复建实行补偿到户,鼓励分户联建。无论单位或居民,均由其自行办理建房手续,自行选择施工队伍,自行监督工程施工,自行负责质量安全,自觉接受工程监理,按时完成搬迁安置。不能参加联建的移民户,由业主划定区域,这行分户自建。各业主应加强建新房、拆旧房的管理和指导,预防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
(十)集镇单位和居民建房,由开发区、示范区、乡镇、街道移民办出具淹没情况证明,经业主批准,其建房面积在受淹房屋面积以内的,严格按照国办发〔1998〕12号文件规定免收一切规费,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减半收费。
三、切实加强用地管理,努力确保迁建需要
(十一)集镇移民迁建用地要严格管理,坚持专地专用。严格控制淹没单位及居民超面积占地,不允许非移民单位及个人占用移民迁建用地,并炒作房地产。
(十二)集镇单位和居民户自愿申请到集镇迁建规划区外安置的,经业主审批,除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外,移民按搬迁人口单位按受淹面积补偿其征地及基础设施费的41%。
(十三)集镇单位迁建用地按原淹没面积划拨。移民户建房用地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分户划拨,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淹没单位和移民户原有临街商业用房的,应在安置区临街划拨建房用地。
(十四)2001年12月31日前,迁建单位及移民户已超面积用地和非移民单位及个人已占用移民迁建用地的,由业主根据其超面积和占用面积数量,分别按照涪府发〔1999〕192号、182号文件收取移民征地及基础设施费和土地出让金。征地及基础设施费由开发区、示范区、乡镇、街道移民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区、示范区、乡镇、街道国土部门收取。收取的征地及基础设施费和土地出让金,全部划入本地移民资金专户,用于本地移民迁建征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切实加强补偿管理,及时到位迁建资金
(十五)在1992年4月4日国办发〔1992〕17号文件下发后,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改建增加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集镇单位和移民补偿,以1992年调查登记的淹没实物指标为基础、1997年核查认定情况为依据。各地必须做到补偿对象、淹没实物指标、补偿标准和补偿额度“四公开”。
(十六)在淹没调查中,集镇单位房屋错漏和丈量面积误差在10%以上、居民房屋错漏和丈量面积误差在5%以上的,应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复核后,经张榜公布,报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其复核后的实际面积给予补偿。
(十七)集镇受淹没移民的户数必须严格以1992年调查登记数为基础,1997年核查认定数为依据。
(十八)集镇搬迁人口应以1992年调查和1997年复核的人口为基数。移民户内户口发生变化的,按以下原则核定:
1. 1992年4月4日以后,因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复员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满释放等迁入的人口,经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了入户手续的,应作为搬迁人口。非上述六种准予迁入的人口,无论是否办理入户手续,均不作为安置对象。
2. 在实施搬迁时,因婚嫁、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户口已迁出的,不作为搬迁人口。
3. 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学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和正在劳改劳教的人员,应作为搬迁人口。
4. 大中专毕业生未安排工作且户口未迁出的,可作为搬迁人口。
5. 移民户合法收养的子女,凭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公安机关的入户手续,经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搬迁人口。
6. 计划外生育的子女、空挂户口、买卖户口进入淹没区的、虽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入的,未到法定年龄办理结婚手续的、已婚迁到外地又返回原籍的、已婚外地户口长期不予迁移的以及在征地时虚报的人口,均不作为搬迁人口。
7. 按国家有关干部聘用和劳动用工规定在集镇招收的人员,户口未迁出的,应作为搬迁人口。1992年调查登记后退休、退职返回的人员不作为搬迁人口。轮换工可作为搬迁人口。
8. 在签订搬迁建房安置补偿合同以前已经死亡的,不作为搬迁人口。
9. 购买淹没线下移民房屋的,在完善过户手续并报开发区、示范区、乡镇、街道移民办备案后,受淹房屋补偿资金及建房用地划拨给现房屋所有权人,并以1992年调查登记的原住户人口数核定搬迁人口。
10. 在1992年调查登记时,淹没线下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居住在该房且户口不在当地的,经业主核定,该房所有权人作为搬迁人口计算,寄居或租住在该房的人口不能作为搬迁人口计算。
五、切实加强销号管理,如期完成迁建任务
(十九)集镇迁建补偿销号应按渝移发〔2000〕200号文件规定办理。旧房由房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按期拆除,废旧材料由房主自行处理。逾期不拆的,由业主组织拆除,进行库底清理。
(二十)受淹单位和居民复建的房屋,在原淹没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以内的,其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业主统一代为办理,区房管、国土部门应在收费上给予优惠,除工本费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超出原淹没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减半收费。受淹单位和移民房屋迁建完毕,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应将原受淹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由当地移民部门予以注销。原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移民户可持当地移民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一)各业主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认真作好集镇迁建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集镇迁建是我区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情况复杂,矛盾突出,任务艰巨,时间紧迫。集镇迁建工作搞得如何,不仅关系到集镇单位和居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我区的社会稳定。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全面落实各项移民政策措施,扎实推进我区集镇迁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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