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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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涪府发〔2011〕86号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区城市建设实际,决定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涪陵城区

1. 江南片区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

2. 江东、江北、龙桥片区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

3. 李渡片区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

4. 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的厂房,首层按同地段征收标准的50%计征、第二层按30%计征、第三层及以上按10%计征。

(二)镇、乡

1. 白涛(含工业园区)、珍溪、新妙、龙潭、蔺市、清溪、义和等七个重点街道、镇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2. 一般建制镇(除七个重点街道、镇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计征。集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有规划的一般场镇)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征。

(三)旅游景区

城市规划区外纳入重点旅游景区规划的建设项目,按所在地征收标准上浮80%计征。

二、配套费分次缴纳的规定数额和初次数额

分次缴纳的规定数额为800万元,初次缴纳数额不得低于600万元。需分次缴纳的建设业主应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按《重庆市涪陵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三、征收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被委托的配套费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重庆市涪陵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减、免、缓。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缴费通知单》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取得《缴费通知单》的项目一律按新标准执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涪府发〔2009〕141号)同时作废。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11年8月24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