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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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批转重庆市涪陵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

精神病人救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涪府发〔2007〕11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市政管理局、残联制定的《重庆市涪陵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07年1月18日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

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实施方案

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

区卫生局、区残联、区市政管理局

(2007年1月15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民政部、财政局、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6〕1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对象和标准

一、救治对象

危重病人是有生命危险的必须及时抢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二、救治标准

(一)对有生命危险的,必须抢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采取急救治疗,以控制其病情发展。

(二)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应采取控制和稳定病情所必须的强制治疗。

(三)救治必须在定点医院进行。

第二条:救治原则及程序

一、救治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二)就近定点救治的原则。

(三)以救危救重为主的原则。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必须及时救治。

(四)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定点医院对送来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必须先行救治,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定点医院不得以先付款后治疗为条件拒收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否则出现不良后果要追究有关医院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救治程序

(一)民政、公安、市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发现有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应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或通知120送定点医院急救,同时告知区救助管理站派人协助开展救治工作。

(二)定点医院收到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后,应及时施救,

待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由区救助管理站对其进行甄别、确认是否给予救助,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区救助站接回。不属于救助对象的通过民政公安卫生部门协调用其他方式帮助病员离院。

(三)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由民政部门牵头,区公安、卫生局配合做好其善后处理工作,火化费用在区财政预算的无名尸体专项经费中解决。

三、定点医院

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定点在涪陵区人民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定点在涪陵区精神病医院救治。

第三条: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医院经费落实问题

按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救治的城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属于救助对象的,救治经费由区财政安排的救助站救助业务经费解决。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生活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经区救助管理站核实后由区财政直接拨付给定点医院。区财政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经费予以基本保障。

一、区财政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治疗费参照“新农合”用药目录予以预、结算,生活费按城镇低保标准进行预、结算。

二、区财政对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治疗费按每人每年柒仟元的标准预、结算,生活费按城镇低保标准预、结算,除此产生的其他费用财政不予承担。

三、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区救助管理站应及时接回。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按性质解决分渠道结算,即对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救治费用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结算;对已参加本区“新农合”医疗制度的救治对象,其救治费用由区卫生部门按“新农合”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结算;属于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治对象的费用由区民政局用救济款和募捐资金统筹解决;属于本区内纳入政府民心工程精神病救治的贫困乞讨精神病人救治费用,由区财政局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康复防治经费中拨付给区救助站支付解决。

第四条:各部门的职责

一、区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站负责对救治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是否属于救助对象进行甄别、确认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区公安部门依法积极配合区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身份的甄别、确认并维护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助工作秩序。

三、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城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助业务经费的预、结算工作,并落实贫困家庭精神病人康复医疗救治经费。

四、区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的诊断和救治,并做好已参加“新农合”医疗制度救治对象的医疗经费结算工作。

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做好属于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救治对象医疗经费结算工作。

六、区残联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贫困家庭精神病防治康复医疗救治经费的落实工作。

七、市政管理部门应协助民政、公安部门积极做好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清理护送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应互相支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搞好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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