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及
优抚工作的通知
涪陵府发〔2014〕25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3〕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3〕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涪府发〔2012〕10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等拥军优属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接收工作
经审查符合我区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30天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区民政局报到,凭区民政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役证件和介绍信到区民政局报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民政局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农村籍入伍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办理当地的农业户籍。
二、进一步做好安置工作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全区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通过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社会保险等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一)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1. 自主就业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 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外,服役年限8年以下(含8年)执行标准:按照涪府发〔2012〕108号文件执行;服役年限8年以上执行标准:城镇退役士兵按每服役1年8000元、农村退役士兵按每服役1年5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在退役后的次年1月底前自愿转为城镇户籍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待遇。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区民政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所领取的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予退回,但不再享受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
3. 扶持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伍时在部队选择了安排工作,回地方后,在政府安排工作前选择了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并在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基础上增发50000元鼓励补助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荣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间发给每人按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月标准的生活补助费,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一年以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本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1〕103号)精神和资助程序,按每人每学年7500元(含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技能鉴定费等)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退出现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本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据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精神和资助程序,按退役士兵缴纳学费的数额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出现役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或复学期间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市、区)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用。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籍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重庆市和我区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录或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规定的,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区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涪府发〔2010〕9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涪府发〔2012〕86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涪府办发〔2010〕165号)、区微企办《关于印发涪陵区微型企业初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涪微企办发〔2013〕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并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创办微型企业的,可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注册资本构成上放宽条件。
(二)政府安排就业
1. 安排就业对象。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
2. 具体安置办法。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每年由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等相关区级部门根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岗位空缺情况,严格按照涪府办发〔2012〕175号文件有关招录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招录,在有编制的情况下,“四类人员”尽量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安置任务。
3. 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到区民政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按照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4. 相关政策及规定。凡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其中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三)退役士兵的退休与供养
1. 退休士官的安置。退休的退役士官,由区军休中心服务管理,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残疾士兵的供养。被评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
1. 保险关系的接续。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重庆市和我区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重庆市和我区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到国有企业就业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重庆市和我区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重庆市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2.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重庆市和我区有关规定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 失业保险。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三、进一步做好政策衔接
根据国务院第608号令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且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执行改革后的安置政策,也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执行。
选择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执行的退役士兵,仍采取“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重庆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区的标准发放。
四、加强安置工作保障
(一)认真落实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创新多,调整力度大,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照上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人,凡是政策规定已经明确的,要坚决执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下达的安置任务应按期完成。凡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视情况由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任免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我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明确职责任务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安置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推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区民政局作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职能主管部门,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区委编办要落实好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编制,及时办理用编手续;区人力社保局要做好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行政事业单位安置招录等相关工作;区国资委、区经济信息委要督促国有企业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区公安局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入户手续;区农委要督促协调、帮助自主就业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利;区财政局要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安置经费的监管;区教委、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工商分局要认真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自主就业等各项优惠政策。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肃政策纪律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或证明的,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区民政局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
五、认真做好军人优待工作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参观游览市内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和市内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景点。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拥军IC卡免费乘坐主城区轨道交通工具和公共汽车,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或拥军IC卡免费乘坐市内轨道交通工具和公共汽车。两地分居的现役军人配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假期并报销往返差旅费,探亲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认真落实向烈士遗属家庭颁发“光荣烈属”牌匾、向义务兵家庭颁发“光荣军属”牌匾和向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100%的奖励金;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70%的奖励金;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40%的奖励金;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20%的奖励金。同年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比例,增发一次性奖励金。此奖项资金每年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并发放。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优抚政策
深入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认真落实烈士遗属优待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地方补助金制度。坚持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开展优抚医疗巡诊,推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水平。加大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居住条件的改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逐步缓解其住房困难;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范围,予以资助;将符合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优先纳入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范围,并享受相关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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