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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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涪府办发〔2012〕149号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敬老院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37 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63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改进农村五保供养方式、改善五保供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是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李渡新区,简称“各乡镇街道”,下同)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摆到突出的位置,作为当前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列入民生实事考核内容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克服重建设、轻管理倾向,努力探索和建立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农村实际、满足广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物质和文化需求的敬老院管理新机制。

二、全面规范管理运行

(一)规范供养机构设置。各乡镇街道要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现有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及变化趋势,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敬老院。经济基础好、人口比较密集、五保供养对象多的乡镇街道应单独设置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少的乡镇街道,可采用毗邻乡镇街道共建中心敬老院的方式,确保实现有集中供养需求的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全覆盖。一个乡镇街道已有多个敬老院的,要对其中规模较小、设施条件较差、服务能力较弱的敬老院进行撤销或整合,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敬老院。敬老院建设资金坚持以乡镇街道投入为主,区级补助为辅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目标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敬老院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实行专项资助;需搬迁新建的敬老院,原敬老院房屋、土地、设施的出让、出租等收入要用于新敬老院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并支持单位、组织、个人等资助敬老院建设。五保供养机构的撤销和变更,须经区民政局审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要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敬老院依法办理登记,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以五保对象为本”的服务理念,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所有敬老院都必须建立和完善财务、膳食、生产经营、学习、文体活动、卫生、安全保卫、护理服务、请销假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院务日常管理制度,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要健全工作人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并完善院长、会计、出纳、生产经营人员、护理人员、炊事员等岗位职责,做到按岗定人、按岗定责;对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每半年进行一次测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报酬、续聘挂钩;对履职不好、业绩较差、有50%以上供养对象不满意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在院内设立院务公开栏,实行院务、财务、奖励“三公开”,推行人性化管理,强化岗位责任意识。要制定并完善院民守则,明确供养对象的权利义务,积极探索供养对象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有效途径。

(三)规范设施设备标准。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制定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统一制定敬老院功能配置、房内设施和日常生活用品配备标准。合理布局敬老院厨房、饭厅、浴室、活动室、医务室等公共设施设备,配齐房间内部基本设施设备,定期为集中供养对象添置、更新服装和床上用品和日常洗漱用品,确保衣被干净、整洁、暖和。对功能配套、设施设备及日常生活用品配备达不到基本标准的敬老院,要按照标准整改完善,确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

三、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一)配齐工作人员。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要求,配齐敬老院服务人员,原则上50人以下的敬老院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50人以上(含50人)的敬老院按20∶1的比例配备管护人员。每个敬老院至少要配备院长、护理员、炊事员各1名。敬老院院长由乡镇街道负责考察选任,聘任后报区民政局备案。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街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报区民政局备案。院长可由乡镇街道从在职人员中选派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兼任,也可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合同聘任制管理”的方法选聘,真正把热爱福利事业,身体健康、有文化、懂管理、乐于奉献的人员选拔到敬老院的领导岗位和工作岗位。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所在乡镇街道要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维护其合法劳动权益。敬老院要发动年龄较小、身体较好、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五保老人参与自治管理。

(二)强化业务培训。要以管理较好的敬老院为培训基地,采取普遍轮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集中授课与到培训基地跟班学习相结合、领导讲课与优秀敬老院院长现身说法相结合等方法,组织开展敬老院管理、职业道德、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敬老院院长及管理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三)落实管理经费。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和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由区、乡两级财政按比例(一类乡镇5∶5、二类乡镇8∶2、三类乡镇10∶0)分级纳入本级预算统筹安排,以保证敬老院的正常运行,切实解决好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经费、水电燃料费和设备设施维护经费等,各级财政要按照不低于在院供养对象年供养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管理运行经费。

(四)加强财务管理。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敬老院所有种养及经营收入、有关部门捐款捐物、上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拨款、财产转让、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均应入账并单独建账管理。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组成财务清理小组清查账目,办理移交手续。敬老院的所有收入只能用于五保对象日常生活和敬老院建设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要成立由五保对象组成的财务监督小组,每月定期公布物资、伙食、生产经营等各项收支账目,接受供养对象和社会监督。区监察、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安全管理。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坚决杜绝在院对象非正常死亡、食物中毒、走失等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要制定和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把安全工作具体落实到人头。要定期排查敬老院及周边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上报,从源头上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要加大安全知识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防火、防毒、防电、防水、防盗等安全知识教育。要实行24小时值(带)班制度和出院请销假制度,严防院民私自外出发生意外。对未落实安全责任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发展院办经济。各乡镇街道要通过为敬老院划拨、调剂或租用生产用地等方式,解决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必需的场地和设施。敬老院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等院办经济,其收入要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供养对象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供养对象参加院办经济劳动的,要给予适当报酬,生产经营效益较好的可从生产经营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奖励院长和工作人员。

四、落实监管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敬老院管理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敬老院的日常监管工作,要与敬老院、村(社区)居委会、五保对象签订敬老院管理工作责任书或供养服务协议书,落实监管责任。区民政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强化五保供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区财政局要认真落实财政供养资金,保证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要建立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动机制,每年开展一次敬老院等级评定和专项检查,对通过考核获得先进称号的敬老院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达标的敬老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的乡镇街道给予通报批评;对敬老院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管理服务缺失,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事故,导致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