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涪陵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六项制度的通知
涪府发〔2011〕72号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涪陵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涪陵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渝府发〔2009〕6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以行政第一责任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监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为成员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监督、检查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依法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年终报告制度。
(二)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规定,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区政府接受市政府的年度检查考核,其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数量由区政府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区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乡镇、街道接受区政府的年度检查考核。各乡镇、街道与村(居委),村(居委)分别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组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组与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承包者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三)切实落实“五不准”规定,即: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正确引导和规范农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
(四)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1. 区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并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逐级分解落实,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确保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加强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评定和污染监测工作,确保基本农田的地力有所提高;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规定,处理好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开展好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和相关制度建设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发现、制止滥占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并及时将相关违法情况报送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职责对违反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严格查处。
2. 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调研,严格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和实施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做到图、表、册和实地一致;认真开展土地动态监测,确保全区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台账和后备资源库建设。
3.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从严查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涉及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4. 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实施办法,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工作,并建立专门档案;指导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政府报告基本农田地力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
5. 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及时制止城市垃圾和企业“三废”对基本农田的污染行为。
6. 监察部门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涉及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五)区政府和乡镇、街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和政府领导任期责任制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六)区政府和乡镇、街道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把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主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面积必须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图进行公开,并设立举报电话。
二、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占用听证公告补划制度
(一)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包括国家、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依法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以确保辖区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实现。
(二)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力度,实行先补后占。严格按建设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确保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同期建设占用的耕地。
(三)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按占用一般耕地开垦费的1.5—2倍计算。
(四)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足额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依法按程序批准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的,必须及时足额进行补划。基本农田补划后要及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补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不足、质量较低的,不予通过验收,并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五)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需要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区政府应将规划修改或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听证。
(六)建设项目拟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区政府拟定实施方案,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并在拟占用基本农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村(居)予以公告,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询和申辩的权利。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市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区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登记台账和年终报告制度
区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农田登记台账和实行年终报告制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作为年终考核政府实施耕地目标管理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登记台账
根据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开展好基本农田变更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台账,准确掌握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认真分析产生变化的原因,查找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强化保护的措施和方法。
(二)年终报告制度
1. 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年度专项报告制度,每年统计上报和公布基本农田面积及变化情况。各乡镇、街道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及动态变化情况报区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及动态变化情况报区政府,报告内容包括《基本农田变更登记台账》、《基本农田变更统计表》、《基本农田后备资源登记表》及《年度基本农田保护报告》,作为年度耕地保护考核内容。
2. 区政府年终结合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和基本农田登记台账及变更统计结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上级年终考核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各乡镇、街道年终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报区政府,抄送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备案,并作为区政府年终考核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
为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是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按照《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要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作为主要日常工作来抓,及时发现、制止滥占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违法情况严重或制止不了的,报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动态巡查工作,各国土资源分局(所)是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的具体工作部门,对辖区动态巡查中发现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行为及时制止,同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对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乡镇、街道和区国土资源局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单位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对拒不终止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由区综合行政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四)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区域性和规律性,各国土资源分局(所)每周巡查1—2次;区国土资源局对城区每月巡查1—2次,对国道、省道两侧每季度抽查1—2次。要建立完备的巡查台账,对每次巡查必须作详细记录。
五、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的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备与安全,使档案更好地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规范管理基本农田的归档资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资料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资料,是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及补划基本农田的依据,必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长期妥善保管。
(二)区国土资源局要完善调整划定图件、表册、文字报告的立卷归档。
(三)调整和变更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成果资料必须按规定立卷归档。
(四)基本农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每年基本农田保护考核的内容,并在基本农田保护年度报告中反映。
(五)基本农田档案必须设专室或专柜保管,落实专人负责,并制定相应的查阅制度,确保档案发挥作用。
(六)所有档案均按类编目,依序排列入柜,做到规范、整洁,并做好防火、防尘、防潮、防虫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六、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制度
(一)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结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认真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达到基本农田质量要求的耕地及时补划入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二)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各乡镇、街道和区国土资源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农综办、区扶贫办等涉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加大基本农田改良力度,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加快以建立高标准基本农田,改造中低产田土为目的的基本农田地力建设步伐,以达到“保水”、“保土”、“保肥”的目标,全面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力,确保稳产高产。提倡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理施肥,指导村社农民保持和培肥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拟定出提高地力水平的改良措施。
(三)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地力监测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农田的地力监测,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提出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地力鉴定和监测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监测工作。各乡镇、街道要采取措施,明确责任,维护和使用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灌溉、排水设施,不断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
(四)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加强对造成耕地和基本农田污染企业的地力监测和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应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五)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对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等进行检测,严格控制可能导致的污染源,严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堆放固体废弃物。对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国土、环保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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