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涪陵区解决移民
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涪府发〔2008〕145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涪陵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涪陵区解决移民
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进行困难扶助。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安置的已签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第四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为重点,逐步提高移民综合素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
第五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移民受益。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三)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三)透明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 对象的界定
第六条 淹没农转非移民指自谋职业农转非安置的农村移民、非种植业投亲靠友农转非安置的农村移民、二三产业安置农转非的农村移民、农业安置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
第七条 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指按三峡移民城集镇迁建征地规划,以三峡移民补偿标准进行安置并签订了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的占地移民。
第八条 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指城集镇淹没搬迁安置销号且领取搬迁费的居民移民。
第九条 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指以1992年长江委调查数为基数,搬迁销号时居住在淹没线下,且在淹没线上安置了住房(或货币安置),已失业的淹没工矿企业(单位)职工。
第三章 方 式
第十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有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
第十一条 困难补助。
(一)补助范围。
与移民部门签订了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的家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纳入困难补助的对象:
1. 市属以上企业职工移民;
2. 在岗就业具有固定收入的移民;
3.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移民;
4. 已纳入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移民;
5. 经政府就业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移民;
6. 服刑、批捕在逃的移民;
7. 申报时已死亡的移民;
8. 搬迁安置销号后新增人口;
9. 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家庭。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移民家庭,按核定的移民人数,给予适当困难补助,对象一年一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1. 家庭移民人数为1人的家庭每年每户补助400元;
2. 家庭移民人数为2人的家庭每年每户补助800元;
3. 家庭移民人数为3人的家庭每年每户补助1200元;
4. 家庭移民人数为4人的家庭每年每户补助1600元;
5. 家庭移民人数为5人及5人以上的家庭每年每户补助2000元。
(四)补助程序。
1. 申请。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淹没企业或留守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涪陵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审核表》。
2. 核实。村(居)民委员会(淹没企业或留守组)入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淹没企业的主管部门)。
3. 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淹没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汇总花名册报区移民局。
4. 审查。由区移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报送的花名册进行审查。
5. 审批。区移民局按程序将审查通过的花名册报区政府审批。
6. 发放。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将困难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五)申请困难补助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
2. 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 移民身份证明材料;
4. 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应提供与淹没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
5.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特殊救济
(一)救济对象
已签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淹没企业(单位)失业职工移民的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特殊救济:
1. 移民家庭当年因遭受水旱灾害,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2. 移民家庭成员当年因患恶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心肌梗塞、脑中风、风湿性心瓣膜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等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3. 移民家庭中有子女就读本区学校的高中或考入国家承认学历全日制高等院校(含普通高等学校高职生、专科生、本科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救济标准。
1. 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移民家庭和当年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移民家庭,救济对象原则上一年申报审批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①家庭移民人数为1人的一次性救济400元;
②家庭移民人数为2人的一次性救济800元;
③家庭移民人数为3人的一次性救济1200元;
④家庭移民人数为4人的一次性救济1600元;
⑤家庭移民人数为5人及5人以上的一次性救济2000元。
2. 移民家庭中有就读本区学校的高中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给予当年学杂费免除的救济。
3. 子女考入国家承认学历全日制高等院校的移民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考入当年给予每户一次性救济2000元。
(四)救济程序。
1. 申请。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淹没企业或留守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涪陵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殊救济审核表》。
2. 核实。村(居)民委员会(淹没企业或留守组)入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淹没企业的主管部门)。
3. 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淹没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汇总花名册报区移民局。
4. 审查。由区移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民政、劳动保障、教委等部门对报送的花名册进行审查。
5. 审批。区移民局按程序将审查通过的花名册报区政府审批。
6. 发放。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将困难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五)申请特殊救济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
2. 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 移民身份证明材料;
4. 当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由村(居)委会(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 重大疾病患者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用票据等复印件(不含药店出具的发票);
6. 子女就读高中学校的证明或考入国家承认学历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就业培训
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适龄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中职学历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移民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全区移民培训计划统一管理,按照移民培训现行程序,由区移民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有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扶持
主要对移民社区公益性项目建设、开发就业岗位的项目等给予适当补助。
项目扶持必须经移民社区多数移民认可后,由居(村)委会或项目业主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移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业主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 金
第十五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在中央财政预算设立的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中安排。
第十六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预算管理
(一)根据国家下达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额度,由我区包干使用。
(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区财政部门开设的“三峡库区基金”专户,专账单核算。
(三)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移民家庭,通过银行,采取卡(折)的方式发放,实行一户一卡(折)。
(四)就业培训和项目扶持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实行年度决算。每年年终,区财政部门将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政府,编制列入财政总决算。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移民局综合管理,区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是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十九条 区移民局是解决三峡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综合协调、调查统计和项目审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与拨付;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界定困难移民家庭;区劳动保障局、区经委负责核实领取养老金的移民、下岗失业职工移民的证明以及就业培训、就业岗位开发;区教委负责困难移民家庭子女入学审查;区信访办负责移民的上访接待和做好移民的思想工作;区公安局和区维稳办负责编制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移民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区级其他部门做好本系统企业(单位)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和其他相关配合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淹没企业(单位))〕负责本辖区内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方案制定、困难移民对象的核实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方式。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资金,由区财政局采取银行卡的形式,实行一户一卡(折),直接发放到移民家庭。就业培训、项目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
第二十一条 兑付时间。
1. 困难补助。于每年10月申请、核实,11月初审、审查,12月审批,次年一季度前发放到移民户。
2. 特殊救济。困难学生特殊救济于8月申请,9月发放到移民手中;其它特殊救济于每年10月申请、核实,11月初审、审查,12月审批,次年一季度前发放到移民户;个别特殊情况的特殊救济可随时申请报批。
3. 就业培训和项目扶持。原则上于每年10月申请,12月审查审批,次年一季度前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
第二十二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街道)、淹没企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对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
1. 在本区内移民乡镇(街道)安置的,由迁入地负责组织实施;
2. 在本区内非移民乡镇(街道)安置的,由迁出地负责实施;
3. 迁出在市内库区区县安置的,由迁入地组织实施;
4. 迁出在市内库区外安置的,由迁出地组织实施。
(二)对淹没搬迁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1. 在本系统内安置的由迁建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 在本区内移民乡镇(街道)安置的,由迁入地负责组织实施;
3. 在本区内非移民乡镇(街道)安置的,由迁出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4. 迁出在市内库区区县安置的,由迁入地组织实施;
5.迁出在市内库区外安置的,由迁出地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监督管理。管理使用资金的单位、个人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的移民家庭必须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因瞒报、虚报家庭真实情况套取移民资金的,立即取消该家庭继续申报资格,并由乡镇、街道及主管部门按规定追回套取的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涪陵区移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