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移民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涪府发〔2005〕26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
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移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下,我区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大成绩。但随着三、四期移民工作的全面实施和推进,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为切实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工作,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村移民安置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移民出社安置问题
(一)对于第2轮土地承包时,已按市政府渝府发〔1998〕48号文件要求调整土地进行了生产安置的移民,不再批准出社安置。已出让安置移民退出的承包地,应进行重新分配,确实难以调整的,也可作为农业社的集体机动地。
(二)对于第2轮土地承包时,未进行调整土地安置淹地移民的农业社,必须将淹没土地面积和生产安置人口核定到户、到人。已出社安置移民退出的承包地,由农业社划给淹地户,若划给的土地能按安置标准补足淹没户的,不得再批准出让安置;不能补足的,在本社调整土地安置或兼业安置,以及办理出让安置。
(三)双淹户移民出社安置办理程序:
1. 户主提出书面申请;
2. 农业社召开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3. 张榜公布;
4. 村(居委会)社(组)签署意见;
5. 移民办审核;
6.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
7. 报区移民局备案。
二、关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管理问题
(一)本通知中生产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农业社的生产安置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实行经费包干,任务包干。各乡镇(街道)移民办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社有社用,乡镇管理,分社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使用报批,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的管理办法,确保生产安置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安全有效使用。
(三)社内调整土地完成生产安置后的生产安置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归全社集体所有。资金的使用需由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报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主要用于移民增收致富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与移民生产安置无关的项目。
(四)调整土地安置后人均耕地园地面积达不到安置标准的农业社,应实行兼业安置。兼业安置的生产安置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按实际安置耕园地面积与最低安置标准(0.3亩)的比例拨给安置社,余下的生产安置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作为兼业安置的补助,用于兼业安置项目开发,帮助移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其办理程序如下:
1. 农业社召开社员大会讨论,确定享受生产安置费人员的核定时间;
2. 分户确定享受生产安置费的人口,并张榜公布;
3. 按本社应发放生产安置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总额计算人均发放标准;
4. 分户计算兼业安置的生产安置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发放金额,并张榜公布;
5. 分户核定兼业安置项目,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报区移民乙备案并完善手续后,兑现生产安置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五)因土地资源有限,无法调整土地进行生产安置的农业社,可以实行兼业安置。生产安置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的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农业社召开社员大会讨论确定不调整土地的生产安置方案,并报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
2. 农业社分户核定淹没土地指标;
3. 分户计算生产安置人口;
4. 分户计算生产安置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并张榜公布;
5. 分户核定兼业安置项目的基本要件,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报区移民局备案并完善手续后,兑现生产安置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六)出社自主外迁安置和自谋职业安置移民带走的生产安置费标准,为本社规划生产安置人口的人均生产安置费。
三、关于农村移民安置人口界定问题
(一)1992年长江委调查登记时在册,实施搬迁时已婚,但户口仍在原淹没社,且有承包地的,其本人及佥生育子女(户口上在原农业社)可作为搬迁人口,出社安置的可作为生产安置人口。
(二)按照移民“农转非”政策,办理了移民“农转非”的人员,退出原淹没农业社的承包地且无正式工作的(没有人事部门招干的),可作为生产安置人口,移民按投亲靠友安置或自谋职业安置完善手续。
(三)双淹移民1992年长江委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后,自买小城镇户口“农转非”和政策性“农转非”的,退出原淹没农业社的承包地且无正式工作的(没有人事部门招干的),可作为生产、生活安置人口,移民按投亲靠友安置或自谋职业安置完善手续。
(四)1992年长江委淹没调查登记后,计划外超生的子女不作为搬迁人口;非婚生育的第一胎子女在办理出生登记入户,按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处理后,可作为搬迁人口。
(五)1997年底以前毕业的大中专生、属国家计划内招生的,纳入了国家毕业分配,安排了就业,无论其是否服从分配,均不作为生产、生活安置人口。
1997年底以前毕业的大中专生,属国家计划外招收的,不包分配的自费生,以及1997年底以后毕业的全部大中专毕业生,1992年长江委调查登记在册且无正式工作的(没有人事部门招干的),可作为搬迁人口。所在农业社属全淹的,可作为生产安置对象;所在农业社属部分淹没的,各农业社在确定生产安置人口时,应在本社核定的生产安置人数内,优先将这部分学生作为生产安置对象。
(六)换工可作为搬迁人口,但不作为生产安置对象。
四、关于农村移民安置档案管理问题
(一)每个淹没农业社必须建立生产安置档案,农业社的生产安置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 农业社移民安置简介;
2. 淹没土地、村组副业实物调查表;
3. 农业社生产安置销号合同;
4. 农业社生产安置年度补偿投资合同;
5.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上报的调整土地安置(或不调整土地兼业安置)方案;
6.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安置方案的批文;
7. 土地调整花名册;
8. 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实施方案;
9.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使用生产安置费的记录;
10. 使用生产安置费审批表;
11. 生产安置项目工程量统计表(工程量较大、使用资金较多的项目,应按项目管理要求完善相关项目档案);
12. 生产安置费使用情况表;
13. 移民出社安置的应有出社移民安置花名册。
(二)移民户必须建立分户安置档案,分户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 1992年长江委淹没实物指标调查表、1997年淹没实物指标核查表及错漏登调查表和证明材料;
2. 移民安置人口情况表及三级证明材料(社、村、乡镇);
3. 新增人口的合法证件,如: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超生罚款证等,如无合法证件必须有三级证明材料(社、村、乡镇);
4. 原房屋产权证、宅基证;
5. 原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承包证等);
6. 安置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宅基证、建房许可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
7. 移民安置资格审查表;
8. 移民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含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测算表)及公证书;
9. 移民安置申请书及安置申报审批表或组织安排意见书;
10. 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安置移民户口薄复印件;
11. 移民资金拨款领款凭证及收据。
出社农业安置,除具备1至11项外还应具备以下材料:(1)农业社召开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其出社农业安置的记录;(2)出社移民农业安置审批表;(3)移民户与迁入农业社签订的《接受移民安置合同》;(4)户口准迁证。
出社投亲靠友安置,除具备1至11项外还应具备以下材料:(1)农业社召开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其出社投亲靠友安置的记录;(2)出社移民投亲靠友安置审批表;(3)投亲靠友安置销号合同;(4)农转非审批表;(5)户口准迁证。
出社自谋职业安置,除具备1至11项外还应具备以下材料:(1)农业社召开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其出社自谋职业安置的记录;(2)出社移民自谋职业安置审批表;(3)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证明材料;(4)自谋职业安置销号合同;(5)农转非审批表;(6)户口准迁证。
涪陵府〔2002〕14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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