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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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

涪陵府发〔2016〕37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

(一)引导银行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支持。引导银行积极开展动产、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仓单、订单等“抵质押”信贷融资,推动银行积极向上争取在涪优先试点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争取业务授权,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鼓励银行机构实行责任承诺制并完善考评内容,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三个不低于”目标。支持地方法人银行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增加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指标,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稳步推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

(二)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渠道融资服务。鼓励支持小贷公司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小贷公司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切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委托贷款,委贷余额最高不超过其净资产的35%(单笔不超过净资产的5%);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资金运用,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有效发挥信托、金融(融资)租赁、国有典当等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作用。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根据区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涪陵府发〔2015〕47号)文件精神,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赴境内外上市、到“新三板”和重庆OTC挂牌。力争在3年内实现企业上市或挂牌5—10家。积极支持帮助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债、非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进行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四)推广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融资功能,引导企业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中注册,并发布应收账款及融资需求,盘活应收账款存量,提高市场效率。

(五)推广创业担保贷款。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从原有10万元贷款增加到15万元;提高企业贴息比例,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贴息比例从原基准利率的50%调整为100%贴息;超过国家政策规定的贴息资金在区级创业资金中解决。对鼓励类微型企业申请的15万元以内2年期创业扶持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基准利率;对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二、强化机构创新,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质量

(六)增强融资担保能力。强化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对银科担保注资5000万元,使其注册资本金达到2亿元,进一步提高其融资担保能力;对民营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国资参股的方式,以发挥民营担保机构活力,增强民营担保公司银担合作能力。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

(七)减少融资担保掣肘。设立300万元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专项资金,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运用信用保证保险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通过设立2000万元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助保金”作为增信手段,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向我区中小微企业,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续贷和无抵押无担保等贷款业务。建立出口退税应急周转资金,首期注入资金5000万元,银行按1:5比例放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产品给予与退税额相当的银行信贷支持,切实缓解企业因出口退税款不能及时回流而造成的资金周转压力。

(八)建立健全股权投资机制。设立涪陵区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国有资本、社会资本交叉持股的方式,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加快推进三峡涪陵产业基金、重庆供销合作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涪陵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的设立筹备工作。

(九)推动金融服务超市健康运营。通过组织金融机构每日按时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超市开展金融业务、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金融服务QQ群,多渠道促进银企对接,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效率

(十)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工作,扩大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范围,开展农村手机支付业务试点,引导涉农银行充分发挥便民服务点作用,完善“惠农通”、乡村POS终端等自助设备的服务功能,加强宣传,提高设备使用和运行效率,确保到2016年底“惠农通”全区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有效运行率达到100%,加快实现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

(十一)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乡镇增设分支机构。保险机构在乡镇新设或恢复一个农村保险营销服务部,区财政给予1万元补助。银行机构在乡镇新增一个离行式单体取款机,给予2万元补助;新增一个离行式存取款双体机,给予4万元补助;新增一个储蓄网点,给予5万元补助;新增一个分理处(或支行),给予10万元补助。

(十二)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对农村地区符合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均存贷比高于50%、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开业5年内,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

(十三)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村地区小微企业融资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的财政补助;对按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的,按担保金额的1%给予财政补助;对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融资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由市财政补助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对收取担保费率1%以下的,再由区财政补助担保公司0.5个百分点。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保的单户担保额在1500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在3%以下的中小微企业的平均在保余额按相关文件要求给予财政补贴。建立涉农担保补贴基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及农户担保贷款的当年新增余额,给予担保机构1%的财政补助;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涉农企业担保贷款的当年新增余额,给予担保机构0.5%的财政补助(不重复享受)。

(十四)降低中小微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成本。认真落实中小微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政策。按涪陵府发〔2015〕47号文件相关规定,区财政对企业改制中补缴的欠税区级留成部分等额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上市后的前三年,以上一年实际缴纳税收为基数,超基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等额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并对中小微企业境内外上市、到“新三板”和重庆OTC挂牌给予20—100万元不等的财政奖励。

(十五)提高信贷可获得率。引导银行金融机构针对当前中小微企业主反映强烈的“冲贷”、“抵押担保难”以及小微金融中的“缺信用”、“缺信息”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产品和服务。对已成熟的产品应加快推广,尽快惠及更多的小微企业。同时,鼓励银行机构根据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和实际用款需求,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提高中长期信贷产品适用性,加强弱担保类小微信贷产品创新,探索推进各类动产质押融资。在改进完善银行传统授信技术的同时,鼓励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与“互联网+”的融合,创新信息采集方式,探索各类互助增信和外部增信。引导区内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向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转贷资金,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六)完善信贷损失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对银行机构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损失给予35%的财政补偿;担保机构开展此类业务形成代偿损失参照执行;对2011年以后新增的15万元以下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损失,参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给予风险补偿。对鼓励类微型企业形成的逾期不良创业扶持贷款,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1/3的原则,对承贷银行先予补偿,再予以清算。

(十七)逐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险种体系。不断扩大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积极发展能繁母猪保险、生猪保险、种养殖保险、桑蚕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等;积极引进并推广商业保险。对能繁母猪保险,财政补贴80%;对生猪保险,财政补贴80%;对蚕桑保险,财政补贴85.7%;对水稻保险,财政补贴75%;对玉米保险,财政补贴75%;对公益林保险,财政补贴100%;对商品林保险,财政补贴70%;对渔业保险,财政补贴60%。开展青菜头种植收益保险、柑橘保险试点,有效保障农民收益。

(十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搭建区域性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平台。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创新中小微企业集合信用服务方式,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小微企业诚信宣传和培训活动,为中小微企业便利融资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持续开展逃废金融债务整治工作,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规范金融秩序。

(十九)强化政府行政服务。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加强金融行业服务收费管理,除国家规定外,对中小微企业服务不得附加其他条件。降低中小微企业登记服务等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照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对全区农村“三权”抵押融资登记工作,除评估等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的环节收取必要费用外,行政事业单位一律免费服务。将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成效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评体系。

(二十)加大非法金融活动打击力度。完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加强信息收集汇总和共享传递。探索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金融安全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对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积极构筑全民参与的“打非”工作网络,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的有效举报给予5000—100000元奖励。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非法放贷、非法吸储、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6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