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涪陵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涪陵府办发〔2017〕169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涪陵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加强宣传,遵照执行。
涪陵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涪陵行政区域内公路、城市道路。
第三条 涪陵区公安局负责受理公民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并由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举报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价值,按照事故等级给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一)提供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伤的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线索且查证属实的,一次奖励500元以下奖金;
(二)提供造成伤人(骨折或轻伤以上)的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线索且查证属实的,一次奖励1000元以下奖金;
(三)提供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线索且查证属实的,一次奖励2000元以下奖金。
第五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一次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校车业务的;
(四)驾驶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超员的。
第六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一次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五)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七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一次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50元的奖励:
(一)公交车、公路客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时接听拨打电话、玩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以及七座(含)以上面包车、摩托车超员;
(三)举报非营运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依法履行职责,直接从事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二)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查处的;
(三)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编造违法事实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四)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的;
(五)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情况不属实或证据不足的;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拨打110或023-72226241报警电话举报;
(二)微博举报:可将举报内容“#举报#+举报内容”私信“涪陵交巡警支队”新浪官方微博;
(三)微信举报:可在微信公众号“涪陵区交巡警”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民警提供违法行为种类和违法地点、时间、车辆行驶方向以及违法车辆类型、颜色、车牌号等信息,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通过图片或视频举报的需提供三张以上照片或原始视频资料(图片上要有明确年月日时分的信息),并附文字说明(写明违法地点、违法日期、时间、违法种类等信息),举报资料应该在违法24小时内进行上传举报。
第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当立即指令就近的交巡警大(中)队或者乡镇派出所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并在48小时内向举报人反馈查证及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奖金发放:
(一)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情况,在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驾驶人存在多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被查实的违法行为中单项违法行为对应的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奖励,奖金不累计。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公安机关通知领取奖金之日起30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奖金或由于举报人原因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到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综合大队领取(联系电话:023-72371352);
(二)举报人可提供本人银行卡号,由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转账支付;
(三)举报人可通过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微信公众号领取。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涉及危险的方式抓拍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交巡警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接受举报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涪陵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涪陵府办发〔2017〕169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涪陵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加强宣传,遵照执行。
涪陵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涪陵行政区域内公路、城市道路。
第三条 涪陵区公安局负责受理公民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并由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举报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价值,按照事故等级给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一)提供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伤的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线索且查证属实的,一次奖励500元以下奖金;
(二)提供造成伤人(骨折或轻伤以上)的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线索且查证属实的,一次奖励1000元以下奖金;
(三)提供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线索且查证属实的,一次奖励2000元以下奖金。
第五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一次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校车业务的;
(四)驾驶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超员的。
第六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一次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五)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七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一次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50元的奖励:
(一)公交车、公路客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时接听拨打电话、玩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以及七座(含)以上面包车、摩托车超员;
(三)举报非营运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依法履行职责,直接从事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二)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查处的;
(三)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编造违法事实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四)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的;
(五)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情况不属实或证据不足的;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拨打110或023-72226241报警电话举报;
(二)微博举报:可将举报内容“#举报#+举报内容”私信“涪陵交巡警支队”新浪官方微博;
(三)微信举报:可在微信公众号“涪陵区交巡警”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民警提供违法行为种类和违法地点、时间、车辆行驶方向以及违法车辆类型、颜色、车牌号等信息,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通过图片或视频举报的需提供三张以上照片或原始视频资料(图片上要有明确年月日时分的信息),并附文字说明(写明违法地点、违法日期、时间、违法种类等信息),举报资料应该在违法24小时内进行上传举报。
第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当立即指令就近的交巡警大(中)队或者乡镇派出所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并在48小时内向举报人反馈查证及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奖金发放:
(一)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情况,在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驾驶人存在多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被查实的违法行为中单项违法行为对应的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奖励,奖金不累计。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公安机关通知领取奖金之日起30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奖金或由于举报人原因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到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综合大队领取(联系电话:023-72371352);
(二)举报人可提供本人银行卡号,由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转账支付;
(三)举报人可通过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微信公众号领取。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涉及危险的方式抓拍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交巡警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接受举报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