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涪陵区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基金

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涪陵府办发〔2017〕34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涪陵区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涪陵区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基金

筹集管理使用办法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进一步推进扶贫攻坚工作,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经区政府同意,建立涪陵区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规模及筹集渠道

基金总规模1300万元,按救助对象人均100元左右设立。资金来源为财政筹集和社会捐助,首次注入基金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1︰2的比例进行筹集(区级部分可以统筹市级扶贫、救助等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筹集),以后年度,每年由区级财政通过统筹市级扶贫、救助等结余资金补充基金池,保持基金的总体规模。

二、使用原则

建立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救助对象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因病致贫扶贫对象)。2015年以来脱贫人口按照3年巩固期的要求,自脱贫之日起3年内继续享受政策。

(二)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9类城乡困难群众。

四、救助范围

上述救助对象中,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对其医保目录外自负费用予以救助(超过30%的,对自负费用30%以内的费用予以救助)。

五、救助标准

(一)起付及封顶线。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单次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享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救助比例。实行分段救助政策。

六、救助程序

区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信息全部录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救助费用在系统中与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救助对象只需付清个人应交部分即可出院,医院垫付的救助资金定期与区民政局对账结算。

七、运行管理

成立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区民政、扶贫、财政、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审批等工作。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建立人员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区扶贫部门要定期将因病致贫建卡贫困人员的新增、停止、死亡等信息提供给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在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好人员信息的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内人员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基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接受社会监督。区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对基金的管理使用加强监督检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