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涪陵府办发〔2017〕11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依据《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和《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三峡库发〔2014〕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消落区,是指三峡水库坝前水位(吴淞高程)从175米逐步消退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之间,在三峡水库涪陵段形成的特殊区域,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孤岛、库岸岸线和新增淤积陆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有:马鞍街道、李渡街道、敦仁街道、崇义街道、荔枝街道、江东街道、江北街道、白涛街道、龙桥街道、珍溪镇、新妙镇、南沱镇、清溪镇、蔺市镇、义和镇、百胜镇、石沱镇、武陵山乡。
第三条 消落区管理坚持保护为先、治理为重、科学规划利用和服从三峡水库调度的原则。
第四条 消落区属国家所有,由三峡水库管理部门管理。未经有权限的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消落区(设置航标等公益性助航设施除外)。
第五条 经核准使用消落区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采取措施维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并在三峡水库蓄水前和主汛期到来前进行库底清理。因三峡水库调度给消落区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国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消落区管理实行“区政府全面负责,区三峡水库管理局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的管理机制。区政府将消落区管理工作纳入对有关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区三峡水库管理局牵头组织召开三峡水库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落区管理有关问题。
(二)建立联合巡库机制。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库检查,并研究解决消落区管理重大问题。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执法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消落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查处。
(四)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建立消落区使用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制度,畅通信息,重大信息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区三峡水库管理局报送。
(五)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消落区管理责任落实、重大违规行为处置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与目标考核挂钩。
第七条 职责分工
区三峡水库管理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重庆市有关消落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负责消落区的综合协调管理;负责涉及占用三峡水库库容和使用消落区土地项目的核准上报;组织召开三峡水库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消落区管理重大问题的科学研究;合同有关部门对消落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消落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消落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区环保局:建立完善消落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负责对在消落区直接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等行为的执法查处。
区规划局:从严规划管理,禁止在岸线保护区进行围垦和集镇开发,引进污染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区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长江、乌江流域涪陵段江面清漂保洁和消落区保洁工作,并建立保洁长效机制。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中心城区建城区内消落区乱搭乱建、乱倒乱堆行为进行管理和执法查处。
区水务局:负责对在河道开采砂石、取石取土、利用河道筑坝拦汊、分割水面、围垦以及违法建(构)筑物等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查处;负责河道涉河建设、防洪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等方案的审批;负责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整治。
区农委:负责对在消落区的农业种植行为进行管理,禁止在消落区使用有污染的农药、化肥;负责对长江干支流拦网、网箱和其他各种违法养殖行为的查处,清理在通航水域设置渔具或从事水产养殖影响航道安全的行为。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健全消落区卫生防疫体系,对消落区内可能滋生病媒生物的区域进行卫生防疫处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库区群众身体健康。
区林业局: 负责对在消落区生态修复治理措施栽植的林木进行保护和治理,查处毁林开荒或种植果树等多年生植物(生物性治理措施除外)等违规行为。
区交委:负责消落区范围内的航标设施、航道维护等协调工作,负责消落区范围内的岸线、港口码头的规划审批工作。
区港航管理局: 负责查处违规使用消落区岸线及非法建设码头行为。
涪陵海事处:负责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域岸线使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区政府督查室:加强对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落区管理职责情况的督查,并将其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落区的日常巡查管理、日常保洁、宣传、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消落区资源开发、土地利用、污染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疾病监测与防治、生态修复、水库库容保护等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三章 保 护
第八条 采取工程性治理和生物性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加强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结合三峡水库岸线保护与利用控制规划,对消落区进行保护、修复和整治,以保护三峡水库水质、库容、人居和生态安全。
第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岸线保护区进行围垦和集镇开发,引进污染项目;在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区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
(二)修坟立碑,遗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弃土、弃物和填埋其他物体。
(三)毁林开荒或种植果树等多年生植物(生物性治理措施除外)。
(四)直接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
(五)使用有污染的农药、化肥。
(六)其他可能造成消落区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和污染水体的行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限制下列行为:
(一)使用消落区或占用库容。
(二)在消落区堆放物品、搭建构(建)筑物、挖填工程。
(三)炸山取石取土。
(四)在消落区新建排污口。
(五)开展农业种植。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消落区内重要湿地、动植物主要栖息地、陡坡型山地、孤岛、水源保护地以及保持水土、库岸稳定的区域作为保护区。保护区内应减少和避免人类活动干扰,以保留自然状态的方式保护其结构与功能。
第十二条 消落区内面积大且具有观赏价值或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区域作为生态修复区。在生态修复区内通过增大耐水淹多年生植被覆盖,控制消落区的水土流失,消减陆地面源污染,发挥消落区的生态屏障作用。同时,可提高消落区湿地生物多样性,减缓消落区生态均质化,保证消落区具有正常、健康的生态功能。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消落区卫生防疫体系,制定完善消落区传染病疫情预防与控制、预警与应急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检验与评价等制度。对消落区可能滋生病媒生物的区域应进行卫生防疫处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库区群众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 建立消落区保洁长效机制,加强消落区保洁,降低入库污染负荷和水面漂浮物数量。
第十五条 加强对消落区生态环境监测,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第十六条 加强岸线监测,建立和完善水库库容及岸线监测体系,为三峡水库库容保护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
第十七条 对毗邻城市、集镇或农村人口居住密集的重要岸线,按照人居安全为重、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保护防洪库容、维护库岸稳定的原则,按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使用消落区坚持依据规划、控制使用、严格审批、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十九条 因搭建棚户经商、堆放货物沙石、从事科研活动等临时使用消落区的,不得占用库容。使用单位或个人向消落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消落区使用方案和图纸、占用消落区岸线和消落区范围内的土地情况说明,明确临时设施设备拆除清理日期等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步核查后报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审批;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同意后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使用单位或个人再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设施设备建设审批手续后方能临时使用。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保护环境、恢复生态、防治污染、保护文物以及预防与控制疾病的责任,并在当年三峡水库开始蓄水15日前按三峡水库库底清理规范进行清理。临时使用消落区时间指每年的三峡水库消落期,临时使用消落区须每年申报、每年审批。
第二十条 长期使用消落区的基础性、公益性等建设项目不占库容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向消落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占用消落区岸线和土地情况等资料,经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初步核查并报市三峡水库管理局核准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审查,经审批同意后再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 长期使用消落区并占用库容的,除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外,使用单位或个人还应编制涉河建设方案和占用库容方案,开展防洪影响评价,并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手续后,由区三峡水库管理局提出明确的库容审查意见,再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在消落区挖沙采石,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依据、涉及消落区部分的方案及图纸、防洪评价报告、占用消落区岸线和土地情况,同时还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航运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经区三峡水库管理局组织评估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区位、景观有明显优势的部分孤岛,经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同意、市三峡水库管理局核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发利用,发展生态旅游和现代生态农业。
第二十四条 变更消落区使用单位或个人、改变原核准使用用途,必须按原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应急抢险使用消落区的,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再按程序申报。
第五章 罚则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符合使用条件但手续不全的,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获批准的、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规审批使用消落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改拆除。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消落区管理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问责;涉嫌违纪的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在消落区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