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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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巡游出租汽车

客运管理工作的意见

涪陵府发〔2020〕37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安全、优质、文明、诚信的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制,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形成与网约出租汽车相互补充,满足不同服务需求的良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8号)和《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公交和出租汽车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乘车需求,切实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实现出租汽车运力与城市发展相协调;坚持依法合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坚持尊重历史,实行“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坚持积极稳妥,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坚持长效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顺畅的巡游出租汽车投放机制,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乘车需求

在本营运区域内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60%或基于市场需要,应当增加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通过对出租汽车企业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采取公开招标进行投放;确不具备条件的,报经区监委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等投放,以保持行业平稳协调发展。

(二)创新经营机制,推进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化自营

1.  新增巡游出租汽车必须严格实行公司化自营,符合以下条件: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由企业依法获得,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

(2)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由企业全额出资购买,归企业所有。企业不得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以及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投资经营风险。

(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由企业统一聘请、管理和使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4)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对车辆实行统一调度管理,负责车辆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交给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5)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收入由企业享有和支配。

(6)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按相关规定承担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和经营风险。

2.  引导2013年以前取得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以资产入股等方式整合到所属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对不愿整合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其经营的出租汽车实行自主经营、公司化管理。

(三)明确经营期限,建立出租汽车市场退出机制

1.  2013年以前取得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止,到期按规定办理。

2.  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为6年,从许可之日起计算,到期按规定办理。

(四)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

1.  完善管理制度。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驾驶员管理,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加强驾驶员诚信考核,建立“黑名单”制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通过重组整合等方式,实现规模化经营管理。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依法收回经营权。

2.  落实安全保障。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建立安全风险保障制度,执行国家强制足额保险规定;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购买大额乘客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3.  保障车辆安全。根据《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区实际,我区巡游出租汽车使用年限统一确定为6年,从车辆入户之日起算,保持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使用期限与经营权期限相匹配;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4.  强化车辆管理。巡游出租汽车应当选用符合规定的车型,车内应安装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终端、税控计价器等设备,使用机打发票。巡游出租汽车可通过网络平台依规开展经营。

5.  理顺出租价格。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市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适时适度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

6.  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费和营收解缴标准,指导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收费行为。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意见》(涪府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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