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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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涪陵区工业综合十强企业和工业

成长型十强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涪陵府办发〔2019〕20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涪陵区工业综合十强企业和工业成长型十强企业评选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6日       

 

 

涪陵区工业综合十强企业和工业

成长型十强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科技引领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步伐,着力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做大,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和公开、公平、公正评选原则,评选年度工业综合十强企业和工业成长型十强企业各10个(以下简称︰工业“双十强”企业),实行动态考评,每年评选1次,次年开展上年度评选工作。

第三条  工业综合十强企业主要凸显经济规模与质量效益,工业成长型十强企业主要凸显高质量增长和发展潜质。

第四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涪陵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含存在母子关系的集团公司)。

(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和纳税。

(三)企业当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影响环保事件且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当年在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中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年无其他重大违纪违法行为。

(四)申报工业综合十强企业的,当年工业总产值需达到20亿元以上、入库税金2千万元以上;申报工业成长型十强企业的,当年工业总产值需达到5亿元以上、入库税金5百万元以上。

第五条  评分标准

(一)工业综合十强企业考核指标及分值

序号

指标名称

分值

1

总产值总量及增速

30

2

增加值总量及增速

25

3

入库税金总额

25

4

R&D投入总额及增速

15

5

资产总额

5

计算公式=(30×总产值总量/总产值总量最高者×70%+30×总产值增速/总产值增速最高者×30%)+(25×增加值总量/增加值总量最高者×70%+25×增加值增速/增加值增速最高者×30%)+(25×入库税金总额/入库税金总额最高者)+(15×R&D投入总额/R&D投入总额最高者×70%+15×R&D投入增速/R&D投入增速最高者×30%)+(5×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最高者)+加分(最高5分)。

(二)工业成长型十强企业考核指标及分值

序号

指标名称

分值

1

总产值总量

10

2

总产值增速

20

3

增加值率

20

4

入库税金增速

20

5

工业投资总额

15

6

R&D投入强度

15

计算公式=(10×总产值总量/总产值总量最高者)+(20×总产值增速/总产值增速最高者)+(20×增加值率/增加值率最高者)+(20×入库税金增速/入库税金增速最高者)+(15×工业投资总额/工业投资总额最高者)+(15×R&D投入强度/R&D投入强度最高者)+加分(最高5分)。

(三)加分项:当年在国内、香港和海外主板市场上市的加2分,新三板加1分,重庆OTC成长板加0.5分;当年出口创汇1亿美元以上(含)加1分;当年获得国务院、国家部委(局)认定证书或荣誉的加2分,获得市政府、市级部门认定证书或荣誉的加1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工厂、数字车间、数字化生产线、绿色制造体系、两化融合贯标体系、知识产权、品牌、技术中心、实验室等),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加分。

(四)以上计算公式中的最高分值者为该类型申报工业企业中的分值最高者。

第六条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企业,于每年1季度前,经所辖园区、乡镇、街道推荐,向区经济信息委提出书面申请。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核,同时向区纪委监委机关、区人力社保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函询申报企业关于第四条(三)项的情况。企业同时申请评选两类十强企业的,按照先综合、再成长型顺序参评,不重复评定。区经济信息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分别计算综合得分,按从高到低排序,提出建议名单,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对评定的工业“双十强”企业,由区政府分别授予“重庆市涪陵区工业综合十强企业”和“重庆市涪陵区工业成长型十强企业”奖牌。

第八条  优先支持工业“双十强”企业申报各级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建立区领导联系工业“双十强”企业工作机制,实施“一对一”协调服务。

第十条  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双十强”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和次年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