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一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涪陵府发〔2022〕33号
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榨菜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章程〉的通知》(涪府发〔2000〕277号)等19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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