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村公路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涪陵府办发〔2021〕60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有序推进和建设资金有效使用,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计〔2019〕1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涪陵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涪陵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局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实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补短板工程、乡村振兴促发展工程、凝心聚力助增收工程、统筹城乡提服务工程、长效机制强管养工程、典型带动示范引领工程、现代治理夯基础工程、放心路放心桥放心车保安全工程为主要内容,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质量水平,实现全区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区交通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和考核,拟定技术政策和标准,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区交通局下属的区交通规划与技术发展中心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具体监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工作。
区级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配合抓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县道的建设由区交通局明确建设单位。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等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七条 农村公路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县道和含有大中桥梁、隧道的乡、村道路为重要农村公路,其他农村公路为一般农村公路。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还必须遵守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区交通局应当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
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县道建设规划应当由区交通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每五年编制一次,并报区政府审批。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区交通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五年编制一次,并报区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由区交通局统一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编制乡道、村道拟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报区交通局初审。凡申请纳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第十六条 区交通局依据市交通局下达的乡道、村道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乡道、村道拟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结合全区建设需求,联合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区级有关部门编制并下达乡道、村道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并由区交通局报市公路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公布,各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改变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已纳入乡道、村道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确定后,可直接报批项目投资概算,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原则上,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并申报。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对未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完计划部分占用其下年度计划指标,情况严重的减少其下年度计划指标数量;对按质按量如期或提前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来年下达年度计划时可优先考虑。
项目完工后由区交通局报市公路机构备案。
第三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条 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公路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在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中,既要符合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公路交通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专项资金能够及时拨付到位。
区财政局根据与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局等区级有关部门联合公布的农村公路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区交通局等部门联合组织的工程验收合格批复文件等资料,采取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方式 ,将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建设有关单位。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标准由区交通局联合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区级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标准与设计
第二十四条 区交通局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并符合国家及市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林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选线时应尽量利用既有路线,避免大填大挖。
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观光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
第二十六条 重要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一般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
对于地形地质复杂、工程艰巨路段,可经过专题论证、说明原因,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平纵指标和路基宽度。
第二十七条 拟通客车农村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应有排水、防护、安全设施等专项设计。
第二十八条 村道技术指标
(一)路基宽度不小于 4.5 米,路面宽度不小于 3.5 米。当路面宽度小于 5 米时,应在两侧设置宽度不小于 50 厘米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畅通。
(二)单车道农村公路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 3 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 6.5 米,有效长度不应小于 10 米。
(三)农村公路路面可以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地理环境、使用功能,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路面结构形式。当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厚度不小于 20 厘米,强度不低于 C25;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厚度不小于 4 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 18厘米。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实行设计审批制度。农村公路设计文件由区交通局负责审批。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鼓励条件具备的多个项目可以一并招标,并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项目业主在报批项目投资概算时,应明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三十二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级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招标结果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区交通局应当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 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月在信息化平台上报工程建设有关情况。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交工、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结)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工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由区交通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区交通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由区交通局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建立工程档案,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更新电子地图。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区交通局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和指导施工资料归档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交通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
第四十七条 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当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承诺书,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交通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减下年度计划指标数量: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重复申报补助资金的;
(三)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
(四)未按相关规定建立项目库、开展前期工作的;
(五)农村公路建设存在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六)严重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八)未按规定更新电子地图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区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区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区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区交通局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涪府发〔2011〕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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