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涪陵府发〔2024〕8号

为进一步规范犬只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全面提升城市形象,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一)重点管理区:敦仁街道;荔枝街道堡子城社区、北斗社区、大塘社区、稻香社区、鹅颈关村(涪南路1号附1号)、建涪社区、黎明社区、龙湾社区、马援坝社区、顺江社区、天湖社区、望涪社区、望州关社区、兴涪社区、学堂湾社区;崇义街道白鹤梁社区、蔡家坡社区、董家湾社区、高山湾社区(迎宾大道1号、3号、5号至13号、15号、16号、19号、21号、23号、25号,石鼓路8号)、阁水溪社区、红光社区、荔枝园社区、龙王沱社区、鸣羊嘴社区、皮家街社区、青龙社区、秋月门社区、双宝社区、天子殿社区(迎宾大道53号、55号、57号、72号、88号、90号,兴涪路20号)、通洗桥社区、洗墨社区;马鞍街道太乙门社区、杨二坪社区、和平社区、大石庙社区、马鞍社区、玉屏社区、大鹅社区、双溪社区、石马社区、倪峰社区(除倪峰1组至7组)、两桂社区(除两桂2组至5组);江东街道插旗社区(插旗2组300号、301号)、磨盘沟社区、群沱子社区(除群沱子2组至8组)、群兴社区;白涛街道建峰社区、白涛社区、小田溪社区(小田溪3组、4组)。

(二)一般管理区:全区除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按照固定住所进行认定)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申请增加饲养一只,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三、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渝农规〔2023〕2号)执行。

四、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养犬人也可自行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五、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六、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七、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养犬登记提供下列材料:

1.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2.固定住所信息;

3.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4.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2.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二)单位申请养犬登记,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4.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5.养犬用途说明及安全管理措施;

6.犬只饲养场所证明;

7.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8.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进口犬只应当按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执行。

养犬人对申报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八、全区居民饲养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养犬分区管理的通告》(涪陵府发〔2019〕2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