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

涪陵府发〔2018〕53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渝府办发〔2018〕109号)精神,为进一步调动区内企业改制上市积极性,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全面推动我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筛选符合相关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建立区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并分设后备企业库、储备企业库和重点企业库三个分库进行分类管理和精准服务。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订。

二、对进入储备企业库和重点企业库的企业,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涉及转库的,奖励不重复享受,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深交所中小板、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入库企业,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后,由区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给予500万元奖励。

四、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入库企业,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后,由区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给予3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入库企业,由区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为重点企业库内的企业研究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区级相关部门在产业扶持、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融资保障、引进战略股权投资等方面对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六、入库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地产、车船等资产过户所形成的税收(含教育费附加),在企业成功上市后,区级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等额补助给企业。

七、对成功上市的入库企业,以上市前一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自上市后的五年内,依顺序每年由区财政按超基数区级留成部分的50%、40%、30%、20%、10%等额补助给企业。

八、区内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上市主体注册地迁回区内的,视为本企业上市,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九、鼓励区外上市公司迁入我区,对注册地迁入我区的上市公司,按不低于招商引资或总部经济的政策,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十、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涪陵区的企业。本意见的奖励政策实行“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与其他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意见所列区级相关扶持政策,经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审定后兑现,同时,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将协助企业积极向市级相关部门争取市级相关扶持政策。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涪陵府发〔2015〕4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