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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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涪陵区志愿者礼遇办法(试行)的通知

涪陵府办发〔2018〕237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涪陵区志愿者礼遇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涪陵区志愿者礼遇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倡导社会文明风尚,进一步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鼓励和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志愿服务的社会尊重和认同,树立“好人好报”的价值观念,努力形成“人人争当志愿者”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3号)、《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重庆市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实施意见》(渝文明委〔2014〕3号),结合涪陵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在涪陵区行政区域内通过“志愿涪陵”信息系统注册、登记的志愿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设立志愿服务基金,经费来源为捐赠、政府资助、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各级各单位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以“志愿涪陵”信息系统记录的志愿服务时间为激励依据,对志愿者的激励应当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星级认证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星级认证根据志愿者服务时长实行累计制,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共五级。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公职人员(含村、社区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不记录服务时长。

第九条  星级认证标准如下:

(一)志愿服务时长达到100小时的,认证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服务时长达到300小时的,认证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服务时长达到600小时的,认证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服务时长达到1000小时的,认证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服务时长达到1500小时的,报市文明办审核同意后,认证为“五星志愿者”。

第十条  星级认证由区文明办具体负责,由区志愿服务联合会组织实施,为星级志愿者颁发证书,为三星及以上星级志愿者颁发纪念章。

第十一条  星级志愿者享受社会礼遇、出席重大活动时应出示证书或佩戴纪念章。

 

第三章  激励嘉许

 

第十二条  志愿者累计服务时长满3000小时,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志愿服务终身成就奖,并颁发证书和奖杯,同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赢得社会广泛关注的志愿者授予“涪陵区志愿服务区长奖”,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颁发奖励证书、奖牌,同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星级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在发展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以及评先评优时,要将星级志愿者作为评选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栏等媒介应积极宣传报道优秀志愿者的感人事迹。组织优秀志愿者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军营开展巡讲、巡演,用鲜活的事例和榜样的力量影响人、带动人、提升人。

第十七条  活动组织者可邀请星级志愿者代表参加文体、赛事、庆典等重大社会活动。

 

第四章  回馈礼遇

 

第十八条  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长积分兑换制度,志愿服务1小时获得1个积分,积分可累计。

(一)服务时长达到20个积分及以上可兑换相应的电影票、景区景点门票、指定医院免费体检、免费公交年卡、免费停车卡、巴渝都市报套报等奖品。

(二)建立爱心企业(商家)捐赠机制,由爱心企业(商家)实时发布商品免单、积分兑换折扣等活动。

第十九条  星级志愿者在各医院可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三星级以上志愿者本人每年可免费享受1次由志愿者户籍所在地辖区医院提供的免费体检服务。

第二十条  监护人参加志愿服务,在被监护人入学升学(幼儿园入园、小学入学、小学升初中)前近三年(含当年),服务时长之和不少于500小时,且排名(幼儿组、小学组、初中组)前10位的,可在本区内自主选择公立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就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志愿者关爱、帮扶、慰问制度。

(一)对因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导致生活困难的优秀志愿者给予社会救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志愿者,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扶;

(二)在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或国际志愿者日,看望慰问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志愿者及生活困难的志愿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注册志愿者一年内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注销其注册志愿者资格。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出现无故缺岗、提前离岗等失信行为占比达全年服务次数10%以上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注册志愿者资格且一年内不得重新注册为志愿者。

第二十三条  本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志愿服务条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严肃追责,并作为单位(组织)失信记录纳入“诚信黑名单”进行公开曝光,清除志愿者相关服务时长记录。志愿者个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志愿服务条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作为个人失信记录纳入“诚信黑名单”进行公开曝光,且五年内不得重新注册为志愿者。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由授予的组织撤销其志愿服务荣誉称号,收回其志愿服务证书及纪念章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应当撤销的,应按程序向授予组织书面提出撤销建议,由授予组织依据审查情况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涪陵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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