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20086700333/2022-00010 | [ 发文字号 ] | 涪府办发[2009]21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09-11-19 | [ 发布日期 ] | 2022-01-05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都市工业园(楼宇)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中渝驻涪有关单位,区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都市工业园(楼宇)认定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涪陵区都市工业园(楼宇)
认 定 办 法
都市型工业是指以城市独特的信息流、人才流、资金流和现代物流等社会资源为依托,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为主体,与城市功能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现代工业。
一、认定范围
涪陵城区规划范围内利用闲置楼宇改建的工业园(楼宇)以及在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中规划建设的工业园(楼宇);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集中连片建设的单栋3层以上、入驻企业超过5户的工业楼宇群。
二、认定标准
(一)工业园(楼宇)内60%以上的入驻企业注册在当地行政区,入驻企业80%以上在工业园(楼宇)内,并在工业园(楼宇)内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等经营活动。
(二)入驻企业在5家以上,经核定出租或出让建筑面积率超过30%。
(三)工业园(楼宇)及其入驻企业的一切活动符合城区环境与技术质量标准要求。
(四)工业园(楼宇)内房屋建筑结构符合相关建设标准。
(五)工业园(楼宇)整体形象符合市容及卫生质量标准。
(六)工业园(楼宇)的消防等安全措施和物业管理完整配套。
符合上述6条标准要求,且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可认定为都市工业园;建筑面积在0.5万—2万平方米的,可认定为都市工业楼宇。
三、认定程序
(一)组织工作
涪陵区都市工业园(楼宇)的认定工作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申报工作
1. 由符合都市工业园(楼宇)条件的业主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或凭证材料,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报告。
2. 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加注意见,报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审核。
(三)认定工作
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报区政府审定批准,享受有关政策。
本办法(试行)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