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涪陵城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积极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创造清洁、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区公安局代拟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内容详见下载链接),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于2022年12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留下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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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治安支队
收件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邮编:4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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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2022年12月5日
附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涪陵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积极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创造清洁、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江南城区长江大桥南桥头以东,乌江大桥以西,迎宾大道、仙鹅路、碧海路、森林公园、宏声度假村、紫霞山庄以北城区范围。
(二)青龙山公墓、法雨寺、青龙山陵园内。
(三)江东乌江大桥以东、沿涪清路、朋乐路、建陶一路以西、石板沟长江大桥以西城区范围。
(四)石板沟长江大桥以西沿涪丰北线至长江大桥北桥头以南。
(五)南滨路长江大桥以西至李渡长江大桥南桥头路段道路两侧。
(六)马鞍高岩口东路55号污水处理厂、李致路、聚龙大道以西,319高成线三公里至涪陵车管所、集锦大道以南,鹤凤大道以东,聚源大道、聚业大道、妙音路以北。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所在街道、乡镇督促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守护。
三、江南、江东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四、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区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
十、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涪陵府发〔202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