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法律法规,参照《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20〕2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国资委牵头制定了《重庆市涪陵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7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电子邮箱:flgzw519@163.com
2.联系电话:023-72216519
3.信件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新区大厦7楼涪陵区国资委财务监督与管理科
4.通过涪陵区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在线征集栏目填写意见。
附件:重庆市涪陵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重庆市涪陵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
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法律法规,参照《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20〕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涪陵区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出资的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独资、全资企业以及控股、实际控制、受托管理或按合作协议要求纳入区属国有企业并表并实质管理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披露、报送及审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财务状况,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资委要求上报的材料等构成。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资委与企业共同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材料是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要件。
第五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报送、披露及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编制
第六条 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七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负债以及现金流等状况,不得瞒报、漏报;
(二)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三)应按规定将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第八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以经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三)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
(四)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范围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隐瞒企业真实经营状况;
(五)应客观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第九条 企业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判断各项资产减值迹象,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逐项认定、计算和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 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 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需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策后,按《重庆市涪陵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涪国资发〔2012〕122号)文件要求(以最终修改文件为准),上报国资委审核,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持续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集团内要统一会计政策、统一会计科目、统一报表格式,适应国家会计政策及企业会计政策调整及变化,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确保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与系统报送的电子数据一致。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自下而上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
(三)纳入并表企业;
(四)受托管理企业;
(五)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消,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进行抵消。
第十六条 企业应统一各级子企业的会计结账日、会计期间及会计政策;若子企业执行的会计结账日、会计期间、会计政策等与企业不一致的,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对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进行调整后合并。
第十七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更,在出具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前,将变更范围及原因与国资委沟通,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表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算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
(二)会计政策、会计估算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原因、影响数额;
(三)企业适用的主要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等情况;
(四)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依据,年度新纳入合并范围和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情况等;
(五)财务决算报表重要项目说明;
(六)或有事项、承诺事项、重大诉讼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事项;
(八)母、子企业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
(九)母公司会计报表的主要项目附注;
(十)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产权结构、人员情况;
(二)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分析、债务风险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重大事项说明,包含重大投融资、重大改制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产权变动、债务重组等;
(四)风险管控及内部控制管理情况;
(五)企业对外投资及存续现状;
(六)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七)上一会计年度经纪检监察、巡视巡查、审计监督、出资人监督等披露问题及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十条 为保证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企业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国资委确定的决算审计范围和要求,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审计中介机构对所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审计,并由企业母公司按内部审计工作要求进行审计后出具内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工作原则。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由国资委负责(国资委批准可自行委托中介机构的除外),并组织被审计企业、审计中介机构签订决算审计三方约定书。
决算审计三方约定书包括决算审计内容、完成时间、人员安排、审计质量及费用支付、保密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每户企业委托1家中介审计机构承办,特殊事项除外。对所属子企业分布地域广、数量多的,可由企业委托多家审计中介机构共同承办,参审中介机构原则上不超过4家。
第二十三条 委托多家审计中介机构共同承办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应由承办企业母公司审计业务的审计中介机构担任主审中介机构,主审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得低于 50%(审计业务量由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确定),原则上承担企业所属上市公司的审计中介机构应与其主审中介机构保持一致。
企业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控制、审计报告出具等由主审中介机构负责。每户审计中介机构主审的企业户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户。
参审中介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主审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要按照主审中介机构统一的工作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任务,不得影响主审中介机构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多家审计中介机构共同承办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企业应建立健全主审中介机构与参审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主审中介机构与参审中介机构的分工协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中介机构连续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遇特殊情形,经企业申请经国资委同意,可适当延长审计年限,但连续审计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同一家审计中介机构或更换审计中介机构时,连续承担同一企业的审计业务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与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之间不应当存在利害关系。
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企业改制、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影响该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独立性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审计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关注,并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审计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包含以下内容:
(一)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
(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三)纳入三方约定书范围的重点关注事项,重点关注事项需单独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评判被审计企业和中介审计机构工作的重点。
第三十二条 审计中介机构应在专项审计报告或管理建议书中反映企业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并对上年度决算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 审计中介机构应当对企业以下情况进行说明,作为必要材料上报国资委:
(一)期初重大调整事项说明;
(二)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说明;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
(四)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情况说明;
(五)资产损失管理情况说明;
(六)产权变动情况说明;
(七)其他应披露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披露和报送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事项应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重大违规、重大风险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提高财务决算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禁止随意利用期初数调整、合并报表范围变动、延期确认成本费用、潜亏挂账等方式隐瞒真实财务状况,虚增经营业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和财务信息应与报送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合并、汇总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委审核,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审议决议是报送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要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一)符合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二)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国有资产统计和财务决算数据;
(三)按照要求报送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四十条 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主要报送内容:
(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出资企业应以正式文件报送年度财务决算请示;
(二)在指定财务系统中报送全部级次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财务决算报告(含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国资委要求上报材料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第四十一条 年度财务决算请示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如纳入合并范围企业、企业股权变更情况、中介机构选聘情况);
(二)纳入财务决算审计范畴(如报表审计、重点关注事项专项审计);
(三)决算工作报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情况;
(四)需要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报送时间要求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请示于每年确定审计中介机构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财务指标完成情况每年2月20日前报送;
(三)企业财务决算正式报告于5月15日前报送。
第四十三条 所有要求报送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上报国资委。
第五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运用
第四十四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中涉及重大期初数调整等事项应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重点关注事项。
第四十五条 经国资委核准确认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等财务信息,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中介机构应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统筹安排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工作,国资委通报财务决算报告工作质量情况。对未按时、按质上报财务决算相关材料的,国资委在该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