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区供电供气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高供电供气服务水平,维护用电用气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供电供气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重庆市供用电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涪陵区供电供气服务中断或供给不足财务惩罚制度(试行)》,根据行政规范性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 电子邮件:fl72288262@163.com
2. 联系电话:023-72288262
3. 邮寄信件: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38号10楼。
4. 通过涪陵区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在线征集栏目填写意见(我要提建议)。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留下联系方式。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涪陵区供电供气服务中断或供给不足财务惩罚制度(试行)》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
涪陵区供电供气服务中断或供给不足
财务惩罚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供电供气服务水平,维护用电用气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供电供气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重庆市供用电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财务惩罚的范围
(一)供电供气服务中断
1、擅自停止供电供气或计划停电停气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电用气人。
2、发生灾难、紧急事故等造成停电停气时未立即抢修,抢修的同时未通知用电用气人或者未报告供电供气主管部门。
3、超过停电停气公告恢复供电供气时间且未采取应急供电供气措施,给用电用气人造成经济损失。
(二)供电供气供给不足
因供电供气企业原因造成电压不稳、气压不足,导致供电供气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用户无法获得足够的生产生活用电用气,给用电用气人造成经济损失。
因洪水、地震以及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停电停气
不纳入财务惩罚范围。
二、财务惩罚标准
(一)擅自停止供电供气或计划停电停气未提前24 小时通知用电用气人。由供电供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灾难、紧急事故等造成停电停气时未立即抢修,抢修的同时未通知用电用气人或者未报告供电供气主管部门的,由供电供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停电停气公告恢复供电供气时间且未采取应急供电供气措施,因供电供气企业原因造成电压不稳、气压不足,给用电用气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供电供气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分歧较大的,可聘期第三方专业机构评测确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定。
三、处理程序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受理对供电供气服务中断或供给不足投诉事件,对符合财务惩罚情范围的事件进行查处,并对处理情况进行回复。
被投诉的供电供气经营单位对供电供气服务中断或供给不足投诉事件进行核实、整改,并及时向区经济信息委上报核实情况和整改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应急储备基金。供电供气企业应当设立应急储备基金,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供电供气中断。基金用于设备维修、管网更新等方面,为尽快恢复供电供气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二)完善保险制度。供电供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门针对供电供气中断或供给不足风险的保险制度,购买相应的保险服务。在发生供电供气中断或供给不足时,通过保险来分担经济损失。
(三)提高公众意识。供电供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公众节约用电用气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供电供气中断风险或供给不足的认识和理解。减少供电供气中断的发生频率,降低经济损失。
五、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