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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管理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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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犬只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全面提升城市形象。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区公安局代拟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管理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内容详见下载链接),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于2024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 电子邮箱:898676877@qq.com

2. 信件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治安支队(邮编:400800)。

3. 通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在线征集栏目填写意见(我要提建议)。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留下联系方式。

附件: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管理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养犬管理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犬只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全面提升城市形象,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区划定养犬管理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

敦仁街道;荔枝街道堡子城社区、北斗社区、大塘社区、稻香社区、鹅颈关村(涪南路1号附1号)、建涪社区、黎明社区、龙湾社区、马援坝社区、顺江社区、天湖社区、望涪社区、望州关社区、兴涪社区、学堂湾社区;崇义街道白鹤梁社区、蔡家坡社区、董家湾社区、高山湾社区(迎宾大道1号3号5-13号15号16号19号21号23号25号,石鼓路8号)、阁水溪社区、红光社区、荔枝园社区、龙王沱社区、鸣羊嘴社区、皮家街社区、青龙社区、秋月门社区、双宝社区、天子殿社区(迎宾大道53号55号57号72号88号90号,兴涪路20号)、通洗桥社区、洗墨社区;马鞍街道大鹅社区、大石庙社区、马鞍社区、双溪社区、太乙门社区、杨二坪社区、玉屏社区、和平社区、倪峰社区;江东街道插旗社区、磨盘沟社区、群沱子社区、群兴社区;白涛街道建峰社区、白涛社区、小田溪社区。全区其余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域。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三、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四、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五、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六、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七、 全区居民饲养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违反规定依法处罚。

八、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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