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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日期: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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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1. 对象确认条件

   (1)在乡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2)农村无工作单位。

2. 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2774元(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2816元)。

工作流程:

1. 本人申请

   (1)本人基本情况、入伍时间、退伍时间、服役部队、当前家庭经济状况等;

   (2)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 村级初审

对提出申请的对象,村级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打印申报表并通知申报人提交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所需材料收集完整后在对应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

3. 乡级审核

收到村级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后,乡级核实材料分别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纸质件盖章后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4. 区级审批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情况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区级审批后录入全国优抚管理系统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备案后(存档)次月发放补助。

时限要求:

各级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逐级上报。

政策依据: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54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涪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023-81815856、8181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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