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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过渡期生活救助
日期: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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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补助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工作流程:

由受灾群众申请(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村(社区 )委员会评议及公示、乡镇(街道)政府审核、 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时限要求:

为保证救助的准确性,原则在恢复重建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统一发放。

政策依据: 

   《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709 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7〕20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7〕117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涪陵区应急局:023-7223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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