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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日期: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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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补助标准: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工作流程: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申请(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村(社区 )委员会评议及公示、乡镇(街道)政府审核、 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时限要求:

应急期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

政策依据:

   《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709 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7〕20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7〕117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涪陵区应急局:023-7223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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