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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涪陵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日期: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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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16号)、《关于下达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金〔2020〕6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我局结合区内实际情况制定了《涪陵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区政府同意,2021年3月8日我局印发了《重庆市涪陵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涪财政发〔2021〕208号)。

二、政策依据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16号)、《关于下达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金〔2020〕64号)文件。

三、目的意义

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核心举措

   (一)调整了风险分担比例。分情况制定代偿补偿资金风险分担比例,分为担保机构以抵(质)押反担保形式开展的业务和除抵(质)押反担保以外形式开展的业务,代偿补偿资金分别承担20%、30%。

   (二)调整了合作担保机构入围条件。合作担保机构条件中要达到的硬性指标具有过渡期,故分阶段达成支小支农业务占全部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相关指标要求。

五、适用对象

代偿补偿资金用于对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区内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三农”、创业创新主体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提供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

六、执行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16号)。

七、时限

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暂行2年。如遇国家及市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八、注意事项

一是担保机构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融资担保代偿纳入补偿范围。二是对已申请代偿补偿的项目,担保机构应积极清收代偿,追偿回收款按比例返还代偿补偿资金,滚动使用。三是文件中所指的担保业务均指融资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不纳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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