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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的解读
日期: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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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政策,涪陵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涪陵府发〔2022〕51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中国银保监委重庆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渝医保发〔2021〕66号)和2021年12月10日全市健康帮扶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会和视频调度会议精神,我区在脱贫攻坚期内指定、针对建卡贫困户医疗救助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涪陵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办法》(涪陵府办发〔2018〕189号)和《涪陵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涪陵府办发〔2018〕191号),将在2021年12月31日后不再执行。全市新的医疗救助政策有医保部门牵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政策制定依据

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中国银保监委重庆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渝医保发〔2021〕66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涪陵府发〔2022〕51号)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废止文件情况。对废止文件过程及结果进行描述。第二部分,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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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