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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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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涪规资发〔2021〕17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农业新的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规模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用地出现新情况新需求,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为改进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出台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出台了渝规资规范〔2020〕8号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规〔2019〕4号、渝规资规范〔2020〕8号文件精神,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认真剖析、深入研讨,制定出台了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三)《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

三、目的意义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和监管长效机制,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同时,严格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界定设施用地范围

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育种育苗大棚、工厂化作物栽培中连栋温室或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耳房)。

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秸秆等有机肥堆沤处理场所,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等设施;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预冷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蚕圈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工厂化养殖池、集装箱循环水养殖池、高位养殖池、流水养鱼池(含进排水渠道及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等。

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化畜禽蚕、水产养殖生产必需配建的蓄水净水设施;畜禽粪污废弃物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害防控;种禽场内孵化、饲料饲草加工、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清洗消毒烘干设施;农产品保鲜预冷存储及分拣包装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

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1.独立集中兴建的农产品加工、存储、冷库、产地批发市场、农资存储用地以及农机存放、维修场所;独立集中兴建的秸秆、畜禽粪污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处置等设施。2.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用地;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经营性花卉、水果等农产品展示、销售场所。3.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配套建设用地。4.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休闲观光度假场所。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1. 种植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用地规模的5%(露天种植的以流转种植面积为准),其中,种植面积在500亩及以下的,控制在3亩以内;500亩至1000亩之间的,控制在5亩以内;1000亩及以上的,控制在10亩以内。

2.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7%(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受15亩上限限制。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7%,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严格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但必须补划;使用面积控制在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大型生猪养殖场项目不受20亩上限控制)。

   (四)备案管理及程序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 前期选址 

经营者提出拟选址申请。经营者在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选址条件的前提下,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选址复核申请:

①现场踏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村镇服务中心、规资所等部门)现场踏勘核实,初步确定用地位置、范围。②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水域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③踏勘论证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级相关部门提出踏勘论证申请。④区级相关部门踏勘论证。

2. 协议签订: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设施农用地协议。

3. 设施农用地备案要件:①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②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含平面布置图)。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④土地流转(租赁)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的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⑤项目公告影像资料及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公告无异议证明。项目公告材料包括: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平面布置图、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草案。⑥设施农业用地勘测定界报告(2000大地坐标系,含光盘)、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⑦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符合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或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总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协议、土地复垦费缴存凭证。⑧项目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经营者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经营者为自然人(养殖专业户)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⑨涉及占用林地、河道、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对环保有要求的设施农业项目应提供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五)严格落实责任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和全过程日常监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责任;做好用地信息上图入库,数据库更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复垦监督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设施农业建设的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跟踪检查建设内容和补助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核心举措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严禁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加强备案审查和土地复垦费用监管。

六、服务对象

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单位或个人

七、执行标准

设施农业用地预存土地复垦费标准:1.5万元/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此标准基础上上浮100%。

八、时限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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