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1号)文件。
二、目的意义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及时发现风险线索,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渝东新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非法金融活动定义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非法集资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重要表现,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四、适用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五、奖励条件
(一)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提供本人真实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2.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基本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广告、合同、转账凭证、影像录音、网址等);
3.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4.举报内容客观真实,被渝东新城各区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认定有效。
(二)奖励对象原则上不受户籍、职业、身份、是否与集资行为关联等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1.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2.举报人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违法犯罪的;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2.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线索受理,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奖励后自行协商分配;
3.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六、奖励程序及标准
(一)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等价服务、实物用品或表扬表彰等,具体方式由奖励实施单位确定。
(二)奖励标准:
1.常规奖励。举报线索经渝东新城各区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初步认定有效且交有关部门核查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2.追加奖励。根据案件影响程度和举报人实际贡献,渝东新城各区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在常规奖励的基础上,可视情况追加一定金额奖励,以“一案一议”方式确定。
(1)举报线索被调查认定涉嫌非法金融活动,需行政机关介入处置、处罚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2)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不满5000万元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3)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4)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20000元的奖励;
(5)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0元的奖励。
举报线索符合本款多项情形的,采用最高额实施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3.特别奖励。对渝东新城下属国有企业以及辖区金融机构、社会组织、村(社区)在日常风险摸排工作中报送的线索,不适用常规奖励和追加奖励。上述单位工作人员主动提供举报线索,经渝东新城各区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初步判定有效且按“九步法”交办有关部门核查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并通报表扬其所在单位。
4.实物鼓励。对于积极参与非法集资金融活动群防群治工作,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给予举报人宣传纪念品鼓励。
(三)奖励程序: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渝东新城各区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领取,或者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七、注意事项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材料骗取冒领奖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举报方式
渝东新城统一举报受理电话:023-67572045
涪陵区举报受理电话:023-7224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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