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执行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023-72220033、7226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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