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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日期: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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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运输等五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其中,对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3月;对中小微企业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其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8月。

适用对象:

餐饮、零售等五个特困行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中小微型企业困难企业

政策举措: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3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执行期限:

分别至2022年12月、2023年3月或2022年8月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

涪陵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单位参保科:023-7222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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