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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日期: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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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适用对象: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政策依据: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规〔2021〕8号)

执行期限:

截止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023-72220033、7226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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