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文件

涪征字[2004]06号

关于下发《征兵工作宣传教育提纲》

和《征兵宣传口号》的通知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征兵工作宣传教育提纲》和《征兵宣传口号》下发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征兵宣传 通知

抄 送:重庆市征兵办公室、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04年10月15日印

 

 

2004年征兵工作宣传教育提纲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它既关系到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又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每个公民都必须懂得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性,懂得我国《兵役法》的规定和要求,懂得公民服兵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做到自觉应征服役,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一、社会主义祖国需要强大的国防

  在人类发展史上,自从有了国家,便有了国防。加强国防建设,是关系国家兴亡和民族安危的一件大事。《孙子兵法》讲:“兵者,国之大事。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精辟地阐明了国家建设的重要性。古往今来,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无不需要建立巩固的国防,以维护自身的安全与稳定。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强大的国防,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就没有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就没有依托。纵观历史,中国在近代之所以屡遭西方列强的侵略欺凌,沦为任人宰割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政治腐败是根本原因。但不重视国防,战备松驰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国防才得到了真正的加强和巩固,从而有效地捍卫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各族人民的和平劳动才得到了保障。事实证明,国防的强弱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尊严、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发展。每个公民特别是适龄青年,都必须懂得这个道理并为之而努力。

  当前,我国各族人民正在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国无防不立,在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情况下,我们一刻也不能忘记国防建设。古人云:“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如果我们没有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不重视国防建设,我们的经济建设与和平生活就没有安全保障,惨遭外敌入侵的悲剧就有可能重演。帝国主义、霸权主义依然存在,战争的根源并未消除,西方敌对势力从未停止过对我国“西化”、“分化”的图谋。和平统一祖国的大业还没有实现,少数台独分子公然叫嚣“两国论”妄图分裂祖国的活动不断加剧。国内极少数对党和社会主义事业不满的敌对分子总是伺机进行捣乱和破坏,对此,每个公民都要有清醒的认识。面对错综复杂的形势,要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保证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我们朝着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迈进,就需要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下,高度重视国防建设,不断增强国防实力,这样才能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我们的国防是人民的国防,加强国防建设需要全国各族人民的支持和参与,国家依法征兵,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就是加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方面。

  我们中华民族,历来有抵御外侮、保家卫国的优良传统。强烈的爱国主义象一条奔腾不息的历史长河,滋润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的心田,激励着人们为民族的昌盛,国家的富强而前仆后继,奋斗不息,无数仁人志士为反抗外敌入侵,捍卫民族尊严,谱写了一曲又一曲慷慨悲歌,树立了一座又一座历史丰碑。从“精忠报国”的岳飞,“为父从军”的花木兰,到“虎门销烟、捍卫主权”的林则徐,“愿与战舰共存亡”的致远舰管带邓世昌,都能使人感受到以身报国、留芳千古的爱国精神。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种爱国主义精神得到了发扬光大。革命战争年代,父送子、妻送郎、兄弟争相参军上战场的动人场面随处可见,和平时期,一人参军、全家光荣。青年踊跃报名应征在许多地方形成了社会风尚。这无一不是爱国主义传统在新时期的体现。这种深厚的爱国主义传统,是中华民族迭经劫难而不衰、屡遭侵略而不亡的重要原因,是激励中华民族奋斗不息的巨大精神力量。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保卫祖国的重任已经历史地落到新一代中华儿女的身上。广大适龄公民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时刻准备听从祖国召唤,献身国防事业,为保卫祖国建功立业。

  二、依法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这就是说,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职责,是不能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每一个达到服兵役年龄的公民,都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依法应征服现役和服预备役,履行自己应尽的兵役义务。

  公民的兵役义务。按照我国法律,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公民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履行服现役;编入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属于服预备役。根据我国国情和军队的实际需要,兵役法对男女公民履行兵役义务作了不同规定。即男性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而女性公民则根据需要服现役,没有规定他们有普遍被征集服现役的义务。这主要是考虑到军队是一个武装集团,这种特殊决定了军队成员主要由男性组成。女性公民由于生理原因,在军队中一般从事卫生、通信等保障性工作,需要量有限,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兵源雄厚,即使是男性青年,能够被征集入伍的也只是少数,因而没有必要要求女性公民都有服现役的义务。这样规定,也是国家对女性公民的照顾。

  我国的兵役制度。我国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概括起来讲,就是“两个结合”的兵役制度。以义务兵制度为我国兵役制度的主体,军队的主体是义务兵,公民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义务。所以建立这样的兵役制度,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卫祖国、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人民自己的事情,这同每一个公民的利益相关连。参军卫国不仅是每个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人民利益方面的具体体现。

士兵服现役期限。我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实行这样的规定,既保持部队兵员朝气蓬勃,年轻健壮,又能保留各种专业技术骨干,适应军队武器装备的发展;既考虑了国防建设的需要,又照顾了服现役公民的切身利益,符合国家和军队的实际情况。

  三、公民应征服现役的基本条件

  我国《兵役法》规定,每个公民都应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但这并不等于每个人都有资格参军服现役。国家对公民服现役的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被批准入伍。

政治条件。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政治历史清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凡是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严重,对中国共产党的社会制度不满,参加过非法组织或有其他非法活动,纹身刺字带政治性问题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以及有碍军容,被判处过徒行、拘役和管制,被依法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开除团籍,父母或其他亲属被判刑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有流氓、卖淫、嫖娼、吸毒、盗窃、抢劫、贪污、诈骗和打架斗殴等劣迹的人,都不能被征集入伍。

  身体条件。应征公民必须有强健的体魄。按照规定,公民应征服现役的基本条件是:身高:男青年不低于1.62米,女青年不低于1.60米;体重:男青年不少于50公斤,女青年不少于45公斤;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同时,其他各项身体检查都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身体要健康。如果患有肝炎、心脏病、传染病等不符合征集条件的,不能被批准入伍。

  文化条件。根据我国城乡教育发展情况和军队建设需要,对征集城乡青年的文化条件作了不同的规定,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必须具有高中(包括具有同等学历的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要重视并多征集企业、事业单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青年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入伍。征集农业户口青年,要具有初中毕业生以上文化程度。对完成征兵任务确有困难的偏僻农村,征集青年服现役的文化条件可适当放宽。

  年龄条件。今冬征兵对应征青年的年龄要求是:男青年为2003年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毕业生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放宽到21岁;根据本人自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2岁;根据军队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年满17岁的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性青年入伍。女青年为2003年年满18岁至19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为适应部队一些特殊需要,本人自愿可放宽到17岁。

  公民应征服现役,为什么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呢?这是因为,我军是执行革命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要求军队的每一个成员,政治上必须绝对纯洁可靠,保证枪杆子掌握在可靠人的手里。同时还必须具有强健的体魄和较高的文化,才能适应部队紧张的军事生活和遂行战斗任务,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建设的需要。

  四、公民应征的基本程序的方法

  《兵役法》对征兵的程序和方法都有明确规定。主要是:

  1、兵役登记。《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的9月30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适龄青年接到兵役登记的通知后,应主动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兵役登记,接受身体目测、政治和文化的初步审查,经过初审合格公民,称为应征公民。凡确定为应征公民的,在征兵期间必须根据当地兵役机关的要求自觉应征。

  2、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体检和政审是确定应征公民是否符合服现役条件的重要工作。每年征兵期间,区县(市)级兵役机关都要统一组织力量,按照规定的条件,通知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并接受政治审查,应征公民在接受体检和政审时,要积极配合兵役机关的工作,如实反映身体情况和过去病史,如实汇报本人和家庭情况。无论是反映身体情况还是政治情况,都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审定新兵。体检和政审工作完成后,由兵役机关对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壮、文化程度高的公民入伍。每一个经过体检、政审的应征公民,都应该作好两种思想准备,服从兵役机关的决定。如果被批准入伍,就要坚决响应国家召唤,到部队服役,在保卫祖国的岗位上建功立业;如果没有被批准入伍,应当安下心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下次征兵时再创造条件努力争取。

  4、办理入伍手续。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转党(团)关系,领取被服装具等,在此期间,要十分注意安全,注意饮食卫生,不要远离住地,随时准备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报到。

  5、检疫复查。检疫复查是指新兵到部队后,接受身体检查和政治复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发现有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要被送回原籍,作退兵处理。通过检疫复查将不符合征集条件的新兵退回原籍,是保证兵员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应征公民本人负责的体现。

  五、公民服兵役应享有的权益

  我们党和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工作历来十分重视,人民群众也有着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为维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我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革命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根据这个总的原则,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公民应征服现役以后,无论是本人还是家属,都享有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多方面的优待和照顾。义务兵在部队服现役期间,除其他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外,还享有军人特殊权益。如:他们在军队履行军人的职责和义务外,在部队这所大学校里,还会受到多方面的培养和教育,得到一般公民得不到的锻炼,增长知识和才干,把自己造就成有用之才,将来无论到哪里都能发挥作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军婚受到保护,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享受免邮费等。军人参战或因公致残,还要按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定期领取残废抚恤金,在乘坐车船时享有优先购票和减价优待,生活受到国家照顾和保障。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国家也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家居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普遍给予优待,定期发给优待金,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家居城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本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量的优待金或者补助金,以保证义务兵家属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水平。义务兵家属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的优先权。此外,政府和军队还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军民共建等活动,发动全社会采取多种形式为军属排忧解难。所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军人、对军属的关怀和爱护。

  (二)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制定了“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重庆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兵退出现役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义务兵退役后的安置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当地安置机构安排回乡参加生产,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有专长,安置机构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对他们予以照顾;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由政府统一安排工作;对二等、三等残废军人,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伍后,由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由上级或者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地区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如果入伍前是职工的,复工复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为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维护退伍士兵的权益,政府对退伍安置又作了新的规定,要求必须保障义务兵退伍的第一次就业,规定用工单位对退伍战士不得随意辞退,并给予一年以上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在此期间内,不得以优化组合为由使其离岗;退伍兵的工资和待遇不得低于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此外,国家在不少方面给退伍兵以特殊照顾。如:用人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兵;退伍兵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待遇等。

  (三)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的义务兵及家属的优待。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参联字1号文件精神,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学课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以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要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学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我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六、违反《兵役法》的惩处

  在我国依法服兵役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具有高度政治觉悟和自觉自愿基础上的。这是因为公民履行兵役义务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而得到群众的真心拥护。广大群众热爱解放军,历来把参军服兵役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现实当中也确有少数人不顾国家利益,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拒绝或者逃避应征,不履行应尽的兵役义务,对这种行为给予一定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一)、(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用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前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并施行这些惩处规定,是在新的形势下搞好征兵工作的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体现了兵役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谁要是违反了它,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我军是人民的军队,是保卫祖国的钢铁长城,也是一所锻炼人、培养人的大学校。青年在这所大学校里,既为保卫祖国做出贡献,受到人民群众的爱戴与尊敬,又能学习和掌握各种有用的本领,使自己得到全面锻炼和提高,实现人生的价值与理想,希望广大青年认清自己肩负的责任,树立远大的志向,积极投身到保卫祖国的神圣事业中来,希望广大青年的家长和全社会都来关心与支持国防建设,积极支持自己的子女,积极选送优秀的青年应征入伍保家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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